死亡前贈與 仍屬遺產嗎?

獨家報導文:李兆環(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委員、台灣醫療衛生研究協會理事、得聲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張為人豪邁,交遊廣闊,惟財務狀況控管不佳,朋友有難,老張總是仗義疏財,也因此若老張開口,朋友們也樂於相助。老張的妻子對此頗有微詞,於兩名子女成年後,即選擇與老張離婚。

105年某日,老張與朋友聚會時狂飲數十杯高粱,夜晚不幸於睡夢中猝死,遺下與前妻所生的兩名子女、一個妹妹與年邁老父。老張曾於104年間分別贈與兩名子女各20萬元,而其死亡時尚有100萬元存款、借貸給老陳的40萬元債權、積欠老王的180萬元債務與喪葬費用20萬元。

試問:老張的遺產應如何處理?

何人有繼承權?

案例中繼承人依序為兩名子女、老父親與妹妹,由順位在先者繼承,已離異之前妻則無繼承權,因此由兩名子女於老張死亡時起平均繼承其遺產(《民法》第1138、1141、1147條參照)。

先確定遺產總額,後進行遺產分配

確立何人有繼承權後,接著要確定遺產總額以進行分配。老張遺留的100萬元,加上對老陳的40萬元債權,扣除喪葬費用20萬元後,尚不足清償積欠老王的180萬元。
此際兩名子女於老張死亡前二年內,分別受有老張各20萬元之贈與,依法即視為所得遺產而應以之償還老王(《民法》第1148條之1參照)。由於仍積欠老王20萬元,因此兩名子女即無遺產可得分配。

概括繼承,有限責任

至於前述剩餘之20萬元負債應如何處理?民法繼承編已於98年修正時改為「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即由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概括承受其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但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僅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參照)。據此,上述20萬元之負債,兩名子女即無須負擔償還責任。

結語

「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之制度,主要是為保護繼承人不致因不知法律而終生受被繼承人生前債務所累,同時為兼顧債權人權益,明定被繼承人於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繼承人之財產視為所得遺產。
是以案例中兩名子女拿出老張生前所贈與的各20萬元後,即無須以自己的固有財產清償剩餘的20萬元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