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永森(理得法律事務所所長、台北縣市法扶顧問律師、台北市教育局審議不適任教師審議委員)
陳姓父子在某宮廟服務,父親任主委,兒子常與朋友在宮廟聚會,某日警方認陳姓父子涉違反組織犯罪條例,未依法以傳票傳喚而逕行拘提。雖經檢察官起訴,後經法院審理,陳姓父子二人獲判無罪確定,陳姓父子認警察違法拘提侵害人權,請求國家賠償,有無理由?
本案例重點:警方拘提是否符合合法要件?
在刑事案件中,拘提是由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執行,使用強制力強制被告到一定處所接受詢問,通常是警局、調查局、地檢署、法院等追訴犯罪的處所,因係用公權力介入並使用強制力,通常會侵犯被拘提人的人身自由等人權,故拘提有一定要件:
要件1 必須先經過合法傳喚,而被傳喚的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才能用拘提。也就是說,拘提之前必須經以傳票合法傳喚,而被傳喚的被告已收到傳票,沒有正當理由不於指定時間到場者,之後才能用拘提的手段強制其到場接受詢問。
要件2 拘提必須使用拘票,由檢察官或法官在拘票上簽名,且拘票必須載明:
- 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所或居所等。
- 案由。
- 拘提之理由。
- 應解送之處所。
要件3 某些情況可以不經過傳喚而直接拘提:
- 居無定所者。
- 逃亡或有事實確認有逃亡之虞者。
- 有事實確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串供者。
- 所犯的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
無端被抓侵害人身自由,請求國賠應有理
從以上分析可知,拘提原則必須要經過合法傳喚,且拘提必須使用拘票。
本案例中,警方未經合法傳喚而直接拘提陳姓父子,即要看陳姓父子有無例外可直接逕行拘提的四種情形。
案例中陳姓父子並非居無定所的人,警方所指犯罪嫌疑也不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經過審判法院還其清白,應沒有逃亡之虞或滅證等情形,故警方未經合法傳喚程序即直接拘提,其執行確有瑕疵,有侵害陳姓父子人身自由之情形,故而陳姓父子請求國家賠償應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