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美與小俊結婚7年,發現小俊在外面金屋藏嬌,而且還生下一個私生子。在忍無可忍之下,小美決定離婚,她該如何主張自身的權益?
盧天成律師答:
依據內政部統計數字,我國104年全年離婚對數計5萬3,448對,較103年增加0.6%;104年離婚對數占有偶對數比率為10.1‰,其中離婚夫妻為中外聯姻者高達22.0‰,為離婚夫妻均為本國籍者之2.5倍。
而104年離婚對數中,以結婚未滿5年者占33.0%最多,5至9年者占20.8%居次(即結婚年數未滿10年離婚者占5成4),其後隨結婚年數增加而遞減。若與10年前比較,離婚者結婚年數未滿10年所占比率減少4.2個百分點,主要係中外聯姻離婚者之結婚年數逐年向後遞延所致。
據統計資料得知,台灣平均每日離婚對數為146.43對,而夫妻「一拍兩散」的結果,導致單親家庭愈來愈多,離婚已成為現代人,不得不面對的重要家庭問題。
離婚方式有兩種:兩願離婚與裁判離婚
離婚方式有兩種,若夫妻雙方以書面同意和平解消其婚姻關係者,稱為兩願離婚;如果是具有法定原因,夫妻一方請求法院以判決強制解消其婚姻者,為裁判離婚。
所謂「清官難斷家務事」、「法不入家門」、「勸合不勸離」,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77、578條規定,離婚之訴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法院認當事人有和諧之望者並得停止訴訟程序,即希望夫妻雙方能和平協議、自行解決其婚姻問題,故法官或家事調解委員均力勸雙方繼續維持婚姻,或雙方合意兩願離婚,以避免意氣用事型之離婚,並保護小孩之權益及其感受。
兩願離婚是雙方同意彼此離婚條件,和平協議解消其婚姻關係。故兩願離婚雙方須有離婚的合意、離婚的能力,雙方自行以離婚證書之書面方式為之,並須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證人須親自在場見聞雙方離婚之合意,或知悉當事人間有離婚之協議,簽名不限於作成協議書時即刻為之,事後補簽亦可,具備上面幾項條件,再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即可。
裁判離婚有二:例示規定與概括規定
關於法院判決離婚的原因,依據《民法》第1052條規定主要分成兩大類,一是法律明文之例示規定,另一是概括規定。
常見法院判決離婚之例示規定事由有: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即外遇、通姦)、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如身體上暴力毆打、精神上言詞侮辱等不可忍受之痛苦等)、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如無故不履行同居義務、無故不負擔扶養義務、故意不給家庭生活費用等)、不治之惡疾(以結婚後發生之疾病為限,如痲瘋病、花柳病等)、因故意犯罪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惟須於法律規定的期間內主張。
關於判決離婚之概括規定,即有其他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時,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蓋徒有婚姻之名而無婚姻之實,對子女、社會或夫妻個人,均有不良影響,實有離婚之必要,故由法院判斷其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授權法院於個案中裁量而判決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時,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以示公平。
知悉犯罪事實及犯人之時 6個月內須提告訴
本案中,小美發現小俊在外金屋藏嬌,生下一個私生子,即發生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之法定離婚事由,小美只要有足夠之證據證明小俊有通姦之情事發生,即可於知悉犯罪事實及犯人之時起6個月內,向法院先提出刑事通姦告訴,於犯罪偵查期間,雙方若達成協議重建家庭,或是協議離婚取得子女監護權、贍養費者,告訴人得撤回通姦告訴。
如無法達成和解,而需繼續追訴通姦犯罪,且有意透過法院裁判離婚者,必須於6個月內同時提出民事之離婚訴訟,否則,將因超過請求之法定期間而不得提出離婚訴訟。
最後,在台灣的離婚制度中,只有無過失的一方可以請求判決離婚,外遇者是無法訴請法院判決離婚的。但要注意,千萬不要因為情緒過於激動而大打出手,讓對方去驗傷而取得不利於自己的證據,畢竟決定是否離婚的權利,掌握在非外遇的一方手上,別讓激動情緒下作出的行為,失了自己在法律上的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