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去年過世,去世前幾年有向銀行借款,尚欠房貸五百萬元,全數供敗家大哥花用。我是連帶保證人,大哥不肯去付房貸利息,也不承認五百萬元是他拿走的,銀行將父親借款抵押的房子拍賣,拍賣的錢不知道夠不夠還債務,請問我得還錢嗎?要怎麼擺脫連帶保證人責任呢?
律師盧天成回答:
我國關於繼承的規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修法,由概括繼承主義改為限定繼承主義。依民法第一一四八條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換句話說,繼承的財產有多少就賠償多少,賠完了,就不用再賠。並不會影響到後代繼承人個人的財產,也就不用「父債子還」了。
但是,因為你父親貸款的時候,是用你的名字擔任銀行貸款保證人,在你父親不履行債務、不能依約繳納貸款利息的時候,你就有為父親還錢的義務,與你大哥無關。如果你父親沒辦法依約繳貸款利息,「保證人」就等同「債務人」一樣,要負清償債務的責任。
你父親過世後,尚欠房貸五百萬元,你是連帶保證人,如果你父親聲請貸款的房子有設定抵押,其繼承人又沒有依照合約繳納貸款利息,銀行就有權利聲請法院拍賣父親的房子。
若法院拍賣房子的金額大於貸款債務,扣掉債務後的錢,就由繼承人繼承;若法院拍賣的金額不夠清償債務,依現在「限定繼承」的規定,繼承人即不用繼承債務,但是,因為你是債務的保證人,依保證規定你就得負保證責任,你的財產就可能會遭銀行聲請強制執行,進行法院拍賣。
你想免除連帶保證人責任,可以依銀行契約內容規定,向貸款銀行提出「更換保證人」之申請,也可以將債務轉貸其他銀行,或選擇一次清償所有貸款;否則,你是不可以片面解除保證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