餿水油的法律責任

scoop文:盧天成(天成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 | 獨家報導1146期(10月份)

案例事實:

智在今年中秋節買了好幾盒好吃月餅要送給朋友,然電視新聞上報導好吃月餅有使用到餿水油製成的豬油,吃多了對身體有健康影響,問阿智可以跟誰求償?月餅業者、油品業者須負哪些責任?

盧天成律師回答:

近來媒體報導油品業者疑似使用餿水油製成劣質油販售給食品業者一案,在社會引起軒然大波,使得台灣美食王國的稱號,受到國際間高度的懷疑。
關於黑心廠商收購餿水油再製,再混充食用油銷售的個案,醫師表示,餿水油來自餐廳、家戶廚房多次烹煮後混合的油水及廚餘,業者還混摻皮革廠廢棄的皮脂油,可能殘留病原、黃麴毒素、氧化膽固醇等;加上皮革製品會添加鉻來增加其柔軟度,因此也會有重金屬鉻殘留,消費者一旦吃下黑心油,恐有健康危害;且餿水油含有致癌物質,很可能引發慢性肝炎,影響甚大。
阿智買到了以餿水油製成的月餅,可以向食品業者要求退費。蓋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變質或腐敗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違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又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主管機關,違反者最高可處三百萬元罰鍰。
以本案例而言,銷售好吃月餅的食品業者,若是不知情而使用到問題豬油為原料,應盡速向轄區衛生局通報產品品名、規格、批號與有效日期、數量,並自主回收,回收品名與數量亦應報予轄區衛生局,否則將遭衛生局重罰。
又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前項之企業經營者,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者,視為前條之企業經營者。」
是依上開法條規定,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分裝或改裝或經銷者,應確保該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若上開商品不符合上開要求,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或經銷者,均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也就是說,除製成最終消費商品之生產製造者須直接對消費者負上開法條規定之責任,其他在生產製造過程當中,參與加工或原物料提供者,亦與最終製成商品者負連帶賠償之責。
本案中好吃月餅係使用餿水油製成的豬油,具有健康上之安全風險存在,即已合於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之要件,不管相關業者是否知情,設計、生產、製造、分裝或改裝或經銷的業者就要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所以,阿智是可以跟這些業者求償,賠償項目以購買產品的支出為主。其他支出費用如將商品送請檢驗的費用,實務上認為不是必要的費用;阿智因本身疑慮而進行健康檢查之費用,實務上認為須依客觀上有無必要決定之,並由阿智就其所發生之病狀與該問題產品有相當因果關係等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之責。
減少勞動力之損害部分,阿智須能證明其確已達到失能狀態,並能證明其失能與問題產品有關聯;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阿智應就其所主張之支出及賠償義務人應負賠償義務等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之責;至於懲罰性賠償部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企業賠償消費者超過原損害額之懲罰性賠償者,必須以行為人即企業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方得準許;而精神上損害賠償部分,若上開問題產品對於健康有造成實際損害時,阿智亦可主張之。
再就本案論之,有關使用劣質油品經調查若有詐欺行為者,除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最高可裁處五千萬元罰鍰外,情節重大者得處以停歇業,亦可能有刑法第339條詐欺之刑責,不得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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