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爸有一個兒子,四個女兒,他之前已把三分之二的財產過戶贈與給兒子,只剩一塊土地,怕日後兒女爭吵,他就做了遺囑公證,表示這土地只給四個女兒,不給兒子及孫子,但日前兒子因病去世〈家父仍在世〉,兒子有兩個兒子,兩個女兒,請問遺囑的形式有哪些?兒子四個兒女日後有權繼承這土地嗎?是不是有特留分?
律師答:
現今社會上有許多遺產紛爭問題,皆源自於被繼承人(死者)未在生前預立遺囑,不懂得預立遺囑的重要性,使得後代為了爭奪遺產而面紅耳赤、惡言相向。遺囑即是被繼承人在逝世前遺留的心願言辭,或為使自己的最後意思,在死後能發生法律上的效力,而依法定方式所為之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
遺囑必須依法定方式完成才有效力,法律規定的遺囑方式有五種,分別是自書遺囑〈應自己書寫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口授遺囑〈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或予以錄音〉。
遺囑內容不可以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那甚麼是特留分呢?特留分是指於繼承時,被繼承人需保留一定比例的遺產給法定繼承人的制度,可說是法律賦予法定繼承人之最低限度,不會因遺囑而侵害法定繼承人關於遺產繼承最低限度之權利。換言之,特留份是指在尊重被繼承人之自由處分遺產意願下,得降低特定法定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但不得低於法律所保障之最低比例。依民法第一二二三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子輩、孫輩)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就本題而言,讀者的父親有一子四女,若其母親已不存在,而父親過世時若無書立遺囑,則其遺產將由五名子女平分,每人各得五分之一。今父親過世時遺產只留下一塊土地,並做了公證遺囑,表示土地只給四個女兒不給兒子及孫子;若該公證遺囑符合法定方式,即為有效,該土地即需依遺囑方式進行分配,但該遺囑已侵犯兒子的特留分權利,是兒子之四個子女可主張民法第一一四○條代位繼承,繼承民法第一一八七條、第一二二三條規定特留分的權利,也就是四個人可以繼承該土地的十分之一的特留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