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如何提起告訴乃論罪

scoop文:盧天成(天成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 | 獨家報導1149期(1+2+3月份)

David剛來台灣,不小心開車撞傷路人陳先生,鄰居告訴他,撞傷人是告訴乃論罪,要他趕快跟陳先生和解,問台灣的訴訟制度如何進行?何謂告訴乃論罪?

盧天成律師答:

台灣的訴訟制度,主要分為三種,就是「刑事」、「民事」和「行政」訴訟,第一種是國家可不可以把對方抓去關、可以關多久的罪刑問題,第二種是個人可不可以向對方要錢、要多少錢的問題,第三種是個人對政府的處分不服氣而和政府訴訟的問題,三種告法不一樣,走的程序和法院也都不一樣。很大的區別是,刑事案件不用向法院繳裁判費就可以提告,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都要先向管轄法院繳裁判費,提告才算合法。
要告「刑事」的方法有二種,也就是被害人要提起「告訴」或「自訴」。「告訴」就是先讓檢察官「偵查」案件,這個程序叫作「偵查程序」,如果檢察官認為有犯罪行為存在,就會向法院提起「公訴」,然後再從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到最高法院,一關一關的審查是否真的有犯罪行為的存在,法院的程序叫作「審理程序」。當然,有的案件事證明確,被告沒有上訴的話,到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就可以定案,除非重大案件或有爭議的案件,才會上訴到最高法院。
刑事案件又分二種,一種是「告訴乃論」的案子;另外一種是「非告訴乃論」的案子。「告訴乃論」就是要告訴人(通常是犯罪被害人或具有告訴權之人)有意要追究案件時,檢察官才會查辦,非經告訴人合法提出告訴,檢察官不得提起公訴,法官也不能判罪,同時,告訴人要在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之告訴期間內提出告訴,否則就會喪失告訴的權利,例如:通姦,相姦、傷害、過失傷害、誹謗、公然侮辱、毀損、非商業性的著作權侵害等罪,就是「告訴乃論」罪;「非告訴乃論」就是即使被害人不想追究,檢察官只要認為有犯罪嫌疑就應該查辦,例如:詐欺、背信的案件。有的案子,像是性侵害的案件,以前是屬於「告訴乃論」的案子,近幾年,因為女權高漲的考量,已把此類案件改為「非告訴乃論」。
「告訴」要如何提起呢?刑事訴訟原則上是以被告的戶籍地或住所地的法院為管轄法院,也可以犯罪行為地為管轄法院。一般告訴的提起,是向管轄法院所屬的檢察署提起,檢察官可能會另外「發查」給警察或調查局。檢察官起訴後,告訴人只要在一審地方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撤回告訴,該案件即會塵埃落定不再審理,而告訴人於撤回後不得再對同一事實提出告訴。
本案例中:David開車不慎撞傷路人陳先生,陳先生若未於六個月之告訴期間內對David提出傷害罪之告訴,則檢察官即不會主動調查該案件;反之,若是陳先生有提出告訴,則檢察官會開始偵辦,偵辦過程中若發現David確有犯罪事證符合傷害罪之構成要件,檢察官便會依職權起訴David,再交由刑事庭法官審理,而David若與陳先生達成和解,即可以在地方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請陳先生聲明撤回告訴,該案件即會以不受理之判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