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這個 離職只能吃土嗎?

獨家報導文:李兆環(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委員、台灣醫療衛生研究協會理事、得聲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飛在A公司精密電路化學廠擔任工程師,到職時雙方同意簽下保密及忠誠切結書,其中內容有一條競業禁止條款,約定離職後2年內,不得從事同類型之產業,違反者必須賠償公司新台幣600萬賠償金。

阿飛因家裡狀況之緣故,離開A公司至B公司上班,A公司業務人員發現阿飛所任職的B公司與其公司為經營相同類型之業務,A公司即以違反競業禁止條款向阿飛請求賠償,阿飛以A公司未有合理補償,主張競業禁止條款無效。

試問:何謂競業禁止合理補償?我國規定合理補償之判斷標準為何?

沒提供補償金 競業條款形同無效

我國於2015年11月增訂《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9條之1,明訂雇主與勞工約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應符合之要件,其中最受大家討論的即是本條第4款所稱之合理補償,亦即雇主與勞工簽訂競業禁止條款,雇主對於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之損失須有合理補償,否則競業禁止條款約定為無效。
《勞基法》所稱之合理補償,與過去所謂代償措施相類似,而所謂代償措施,係指勞工離職後因遵守與原雇主競業禁止之約定,可能遭受工作上的不利益;因此,雇主對於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須有補償措施,以保障勞工之工作權。

4判斷標準 檢視是否合理補償

合理補償之範圍與判斷標準,可從訂定競業禁止約定是否逾越合理範疇,及訂定雇主提供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之合理補償綜合考量。因此,我國於2016年底,於《勞基法》施行細則,明訂競業禁止所定之合理補償,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

  • 一、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
  • 二、補償金額足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所需。
  • 三、補償金額與勞工遵守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之範疇所受損失相當。
  • 四、其他與判斷補償基準合理性有關之事項。而前項合理補償,應約定離職後一次預為給付或按月給付。

因此,本例A公司如未給予阿飛合理補償,阿飛可以主張競業禁止條款無效,而不受競業禁止約款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