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兆環(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委員、台灣醫療衛生研究協會理事、得聲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甲(58歲)半年前遭服務二十餘年之公司無預警裁員,自此意志消沉、每天借酒澆愁,並花光了所有的積蓄……
試問:
- 甲的兒子乙(28歲)目前工作穩定,乙是否可主張甲健康狀況良好,但卻自甘沉淪而不去找下一份工作,因此不用給付甲扶養費?
- 若乙仍須給付甲扶養費,乙是否可主張身心障礙的姐姐丙(30歲)就算沒有收入,但仍應共同分擔甲之扶養費?
是爸媽 怎樣都要扶養
《民法》第1117條第1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也就是原則上要符合「無財力」加上「無工作能力」這兩個要件,才能要求他人扶養。然而《民法》第1117條第2項規定:「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實務上對於未滿60歲的直系尊親屬,也只需要他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就會認定有受他人扶養之權利(財政部89年9月7日台財稅第0890455918函),故即使甲還有能力工作,但因甲是乙的父親(直系血親尊親屬),基於孝敬父母之倫理道德考量,只要甲名下財產、存款不足以支應其日常生活開銷,乙仍需給付甲扶養費,故本題乙之主張亦為無理由,而給付扶養費。
自己都養不活了 還能管誰?
《民法》第1118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如果只從字面上來看,乙似乎可以依照此條主張,縱使丙因負擔甲之扶養義務而生活陷入困難,也只能「減輕」而不能完全「免除」她的扶養義務,因此丙仍應分擔甲之部分扶養費。
但依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798號判例:「直系血親卑親屬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固僅得減輕其義務,而不得免除之;惟此係指直系血親卑親屬有能力負擔扶養義務而言,倘該直系血親卑親屬並無扶養能力,自無該條規定之適用。」
也就是說在「有扶養能力」這個前提下,才有討論是否有「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問題,丙既然是身心障礙人士,尚須仰賴他人扶養,自無法期待她再扶養他人,故本題乙之主張亦為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