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永森(理得法律事務所所長、台北縣市法扶顧問律師、台北市教育局審議不適任教師審議委員)
隨著網路科技的發達,在網路上各種販賣商品的形式如雨後春筍的展開,如網路刊登代購、販售或自架網路購物平台,或網路直播販賣各種商品…等,李先生,因常往來日本,有朋友請他從日本帶各種名牌商品回台,即萌生代購、網路販售的念頭,於是就從日本帶回Champion品牌之各式商品於網路上販售,某日王男於網路上向其購買三件Champion衣服,王男收到貨品檢查認為標籤不對,指責李男販賣仿冒品,李男認為不可能,李男進而將三件衣服送鑑定發現有一件被鑑定單位認為是仿冒品,因而向檢察官提告,李男認為其在日本有名之大賣場購買正品而販售,並無販賣仿冒品之情事,向檢察官表示冤枉。
分析
本件李男所購買之三件衣服中,被鑑定單位鑑定之結果,有一件被認定為仿冒品,要推翻該鑑定困難度較高,幾乎不可能。因鑑定單位通常會一一指出其如何判斷仿冒品,以及與正品有何不同之處,但李男確實是從日本有名及合法販賣正品之大賣場購買回台販賣。然而,空口無憑,面對指控,李男最重要的工作要證明其確實有前往日本,並在大賣場購買Champion商品之事實,且主觀上並沒有販賣仿冒品之故意。
關鍵在於是否故意販賣
因依商標法規定販賣仿冒品必須販賣者主觀上明知所販賣之商品為仿冒品,而故意販賣才構成犯罪,故本案例關鍵在於李男是否明知仿冒品而故意販賣。
李男可提出其到日本出國旅遊記錄,以及在出國期間在日本大賣場購買Champion商品之發票……等加以證明。因在一般人的印象,日本對智慧財產的保護相當嚴格且是相當重視法治的國家,很少聽到在日本可買到仿冒品。
縱然李男從日本所購買之商品中偶有參雜仿冒品,李男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販賣,主觀上並不具備明知仿冒品而加以販賣之主觀故意要件。
提出照片、發票等事證自救
故李男提出出國日本之記錄,以及在日本期間所購買Champion商品的發票核對日期,並配合觀察王男所購之日期均相吻合,且李男曾在日本大賣場留有拍攝之照片,與開發票之商店為同一家,也可證明李男確在日本合法大賣場購買該商品。
再加上王男所購買三件衣服中只有一件是仿冒品,且其他向李男購買商品之消費者並無發現有仿冒品之情形。故檢察官綜合各種證據、情況,研判李男所主張其係自日本合法大賣場購買回台販售,且並非明知是仿冒品而加以販賣,並非全無依據,且無其他證據可證明李男有明知仿冒品而販賣之犯罪行為,故對李男為不起訴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