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現代人立遺囑的案例逐日增多,有些人運用遺囑把自己身後的財產做一妥適安排,例如:讓無繼承權人獲得「遺贈」,或讓自己所厭惡的繼承權人少分些遺產等等。但有時立了遺囑,到立遺囑人死亡遺囑生效前,立遺囑人的想法也可能會改變,這時該怎麼辦了?
按遺囑具有「可更動性」,法律容許訂立遺囑之後,立遺囑人仍可運用「撤回」遺囑的方式,變更遺囑內容。
一、遺囑撤回的方式
關於遺囑的撤回,依其方法的不同,可分為二:
(一)明示撤回:意即立遺囑人運用「遺囑」的方式,自行撤回遺囑的全部或一部者。又遺囑有不同方式遺囑,包括:自書、代筆、公證、密封等等,撤回時不必與原立遺囑的方式相同。
如原先用「公證遺囑」,嗣後用「代筆遺囑」撤回,法律上也是准許的。
(二)法定撤回:可分成三種情形,包括:
前後遺囑相抵觸:前後遺囑有相抵觸者,其抵觸的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民法》第1220條)。
前遺囑與後行為相抵觸:遺囑人於遺囑後所為的行為與遺囑有相抵觸者,其抵觸部分,遺囑視為撤回(《民法》第1221條)。
遺囑的廢棄: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的意思者,其遺囑視為撤回(《民法》第1222條)。
二、遺囑效力的爭議適用《家事事件法》
又繼承人對於遺囑難免發生爭議,尤其是前後二遺囑,往往又涉及遺囑真偽之爭議。如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間無法獲得圓滿協商的解決時,勢必要到「法院」去打官司,當事人在此時必須注意法律上的程序,此時即應注意《家事事件法》的規定。
三、結語
綜上所述,由於法律保護知道法律的人,立遺囑人或繼承人、受遺贈人應了解相關法律規定,方能確保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