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華任職於金融公司,今年公司6月份慶生會在薑母鴨店舉辦,大華亦為壽星,一時興奮多喝了幾杯。回家時,雖明知有點茫茫然,卻自信未喝醉,仍堅持自己開車回家,惟不勝酒力,一時恍神,不小心撞倒路人永昌,致永昌左腿多處受傷。問酒後駕車有何刑事責任?大華駕車撞倒路人永昌,該當何罪?該如何賠償?
盧天成律師答:
台灣酒國文化盛行,酒駕肇事者比比皆是,每年皆奪走數百條人名,造成許多破碎家庭。台灣對於酒後駕車原本的刑事責任並不嚴重,即使從重量刑,亦僅一年而已,根本無法讓酒駕者心生警惕。
故立法院於近年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並實施,未來駕駛人若是酒駕肇事,導致人員死亡,刑期將加重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肇事逃逸者的刑事責任也予以加重,希望藉此嚇阻酒駕行為,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酒測標準的認定
大華酒後駕車,構成《刑法》第185之3條「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依新修正刑法185條之3第1項第2款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規定,也降低汽車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標準為每公升0.15毫克,可知酒測標準值下修,加重酒駕處罰規定。
同時,《刑法》第185之3條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依法務部88年法檢字第001669號函認為:本條係「抽象危險犯」,即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只要行為人有不能安全駕駛的情形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即構成《刑法》第185之3條之罪刑,不管有無發生事故。
若大華因心虛而拒絕酒測的話,警察是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204條之1第2項、第205條之1第1項所定,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檢查身體,強制送醫療單位抽血,檢測酒精濃度。
警政署也指出,《刑法》修正後雖將酒測值入法,但酒測並非警方認定駕駛者酒醉駕車,或者是否移送法辦的唯一標準,大華若拒絕酒測,警方也可視狀況請大華以來回走直線、畫同心圓、單腳站立等方式,測試其是否有服用酒類致不能安全駕駛的狀況發生。
酒駕肇事應付的賠償範圍
又大華撞倒永昌,致永昌左腿多處受傷,是構成刑法第284條傷害罪。概依《刑法》規定,傷害人之身體者,法院是可以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故大華上開舉動致永昌身體遭受傷害,即構成《刑法》第284條傷害罪。
司法實務上,交通車禍糾紛難處理的部份,通常是在民事賠錢金額談不攏,之所以會談不攏,不是雙方不想和解,而是彼此對於賠償金額的看法南轅北轍,以致於無法達成共識。
交通事故致人受傷,受害者在民事上可請求何種賠償?加害人又應賠償多少金額?都是有依據的。
關於開車撞傷路人這件事情,法律上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概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責任之規定:加害人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受害者之權利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至於賠償範圍為何?《民法》分為2大部分,一是《民法》第193條受害者財產上之損害,包括增加生活上之需要,例如醫藥費、器材費等費用;以及減少勞動能力,例如以公司薪資單據證明減少之工作收入,實務上,因身體或健康受不法侵害,需人長期看護,就將來應支付之看護費,係屬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加害人即應予以賠償。
至於被害人因受傷需人看護,而由親屬看護時,雖無現實看護費之支付,亦應認被害人受有相當看護費之損害,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
另一是《民法》第195條受害者精神上之痛苦,換算成慰撫金,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得斟酌雙方身分資歷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
就此,本案中大華駕車撞倒路人永昌,即構成《刑法》第284條傷害罪,永昌是可以依上開民事法律規定對大華請求損害賠償。(提醒大家,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