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暴力事件,有無刑責?

獨家報導文:李兆環(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委員、台灣醫療衛生研究協會理事、得聲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深夜陪同友人乙至A醫院掛急診,甲因不堪久候而想幫友人乙插隊,但遭護士丙制止,甲惱羞成怒,於是出手毆打丙,造成丙臉部挫傷,並砸毀丙工作上使用之平板電腦。醫院保全雖隨即趕來制伏甲,甲仍不斷對丙咆哮:「你給我小心點,看你明天還能不能來上班。」

試問:甲應負哪些刑事責任?

李兆環律師答:

近年來,醫療暴力事件頻頻躍上媒體版面,其中又以急診室最為嚴重,而就醫療暴力事件所涉及之「刑事責任」,除了《刑法》之外,《醫療法》第106條也在民國103年3月及民國106年5月(即現行法)有兩次重要的修法,僅以此案例比較修法前後之差異:

甲出手毆打丙之行為,最重可處三年有期徒刑

修法前,該行為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
修法後,該行為亦構成《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妨害醫療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且現行法又將「拘役」之處罰方式刪除,故刑度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甲砸毀丙工作上使用之平板電腦之行為,應依《刑法》毀損罪處罰

修法前,該行為成立《刑法》第354條毀損罪,為告訴乃論之罪。修法後,甲雖係毀損丙「工作上使用」之平板電腦,但該平板電腦解釋上「並非保護生命之設備」,故不另外成立《醫療法》第106條第2項毀壞保護生命設備罪。

甲恐嚇醫護人員之行為,依《醫療法》處罰

修法前,該行為成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
修法後,依現行法即《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規定「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故該行為亦成立本罪,且本罪亦為非告訴乃論之罪。

結語

醫療暴力事件頻傳,於立法上已於今年(民國106年)5月再度修正《醫療法》,可見是值得正視的議題。然除修正法律外,或許仍需加強醫病關係之溝通、提升醫事人員之教育訓練、落實通報機制等,才是問題的根本解決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