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兆環(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委員、台灣醫療衛生研究協會理事、得聲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阿財育有兩個就讀國小的子女,在五星級大飯店擔任經理,近年來因景氣不好以及來台觀光旅客減少,飯店禁不起虧損而宣告歇業,阿財因此失業。失業後,阿財因年紀過大四處找工作碰壁,三個月過去,阿財仍未找到工作,眼看自己的戶頭存款趨近雙位數,親友也因知道他會借錢避而遠之。
某天,阿財的小孩跟爸爸說他們已有兩天沒有吃早餐了,很想吃麵包,但阿財身上沒有錢,卻心疼孩子,決定到大賣場趁沒人時把麵包放到袋子中而未結帳,到門口時被保全發現,賣場立即報警處理,阿財因此被送至警局。
在偵查開庭過程中,阿財認罪,並陳述其犯罪動機是因為心疼小孩肚子餓才去偷麵包,檢察官認為犯罪輕微,詢問雙方是否同意以「修復式司法」方式進行?最後,雙方同意並進行修復式司法之程序。
試問:何謂修復式司法?修復性司法程序如何進行?
李兆環律師回答:
所謂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是對因犯罪行為而受到最直接影響之加害人、被害人、家屬、甚至社區的成員或代表,提供各式各樣對話與解決問題之機會,讓加害人認知其犯行的影響,而對自身行為直接負責,並修復被害人之情感創傷及填補實質損害。
刑罰制度傳統是以何為犯罪者、違反何種刑事法規及論罪科刑為中心,修復式司法關注的重點不在懲罰或報復,而是國家如何在犯罪發生之後,透過加害人與被害人溝通對話的方式,了解事實真相,並賦予療癒創傷、恢復平衡、道歉、撫慰、負責復原破裂的關係。
程序如何進行?
原則上在案件偵查、審判、執行程序皆可運用修復式司法,有意願之被害人或加害人可填寫申請書,向有試辦此程序之地檢署或法院專責小組申請,地檢署或法院受理後須評估當事人意願或其他客觀條件,並聘請具有法律、心理、諮商輔導等知識背景為修復促進者。
修復促進者於會前,適時先行與加害人、被害人進行訪視或個別會面,並安排時間進行雙方對談,藉此過程中,促進當事人間情感的變化,修復犯罪破壞的關係,讓彼此的生活重新步入常軌。
因此,本例賣場老闆可於修復式司法過程中了解阿財之處境,並可提供其他方式(如安排阿財到賣場麵包店工作無給職一個月),讓阿財履行修復式司法協議,而解決此樁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