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役士官袁昱翔撞死阿嬤 酒駕還燒賓士車滅證判七年

(獨家報導)【劉銳/苗栗報導|圖/警方提供、翻攝畫面】

26歲士官袁昱翔在KTV通宵酒聚後,清晨駕駛賓士A180掀背座車,在苗栗市撞死77歲劉姓婦人逃逸,肇事還拆卸車牌丟棄、放火燒車滅證,直到被通知到案後,酒測值高達0.46mg/L,竟膽敢辯稱「喝醉了,車子被偷開走」,直到警方出示監視影像才認罪。苗栗地檢署依被告觸犯公共危險、過失致死等罪,有逃亡及滅證事實,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軍方也決定將他撤職。

今年3月,高雄鳳山陸軍部隊服志願役的陸軍步訓部袁昱翔酒駕肇逃焚毀車輛,苗栗地院日前審理,考量他迄今未與劉婦家屬達成和解,依判決指出,袁昱翔當時身為陸軍步訓部中士分隊長,卻在3月18日晚間與友人在KTV唱歌飲酒後,於同月19日清晨5時許,酒駕行經苗栗市中山路,高速撞上走在路邊的77歲劉姓婦人,造成劉婦頭胸臉部外傷合併多發肋骨骨折、多重臟器損傷,經搶救後於上午6時3分許宣告不治。

三立新聞網報導,中士袁昱翔出庭時宣稱,案發後他曾回到現場觀看救護車到場才離開,也有委請朋友的女友幫忙報警叫救護車;羅姓報案人出庭時則證稱,當天看到劉婦倒在路邊時,並無人報案,他在打110時,有到看黑色賓士車從旁邊的巷子開出來,然後擋風玻璃是破碎的狀態,車輛開回來後又逃逸,袁男僅搖下車窗,人並未下車。

法官認為,袁男雖找上律師辯解說是「喝的太醉以為是朋友在開玩笑,所以才沒幫忙報警叫救護車」但法官根據證據指出袁男並無法提出任何佐證資料,加上羅姓證人證詞,足以認定袁男並未等到救護車到場就先行離開,難認袁男肇事後,對劉姓婦人的生死及是否確實得到救治有何在乎之情。

苗栗地院審酌,國軍各單位均三令五申嚴禁酒後駕車、酒後駕車對駕駛人自身及一般往來之公眾皆具高度危險性,卻仍犯下本案,對劉婦造成死亡而不可回復的嚴重結果,對被害人家屬造成無法彌補的傷痛,此外,袁男肇事後,未留在現場或採取任何有助於救治劉婦的措施,逕自逃離,漠視國家法令及他人生命權利,所為殊值非難。

法官考量袁男雖坦承犯行,但迄今未能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因此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貳伍毫克以上,因而致人於死》判他5年6月徒刑,另依《現役軍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而逃逸》判他2年徒刑,應合併執行7年全案仍可上訴,至於焚毀車輛涉及公共危險部分,先前已也遭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15萬元。

陸軍教準部當日則發布新聞稿表示,對此一憾事至感痛心,除了配合檢警調查,並且依「刑懲併行」原則重懲撤職,同時持恆納入軍、法紀教育宣教重點,確維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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