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報導 記者張世義/綜合報導
新北市政府動保處日前獲通報,在樹林區中正路433號(中油-三多加油站)處發現民眾手持鐵條毆打流浪犬,動保處隨即派員前往,但當人員至現場時犬隻已不知去向,隨後得知已被愛心人士送至動物醫院醫治,經前往動物醫院了解犬隻傷檢狀況,此行為已造成動物受傷,違反動物保護法第6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處以新臺幣1萬5,000元罰鍰。
日前動保處接獲民眾通報,在樹林區中正路433號(中油-三多加油站)處發現民眾手持鐵條毆打流浪狗,且長達10多分鐘,流浪犬因遭受攻擊而忍痛爬行遠離行為人,但行為人見狀並未停止攻擊流浪犬,竟還追著上去持續棒打,連路邊等停紅綠燈的民眾看不下去覺得行為過當,向前制止行為人。並向動保處通報,動保處不敢大意隨即派員前往,至現場時犬隻已被愛心人士送至動物醫院醫治,經向三多加油站調閱監視器畫面鎖定行為人車牌號碼,已找到行為人,同時前往動物醫院了解流浪狗受傷情形,院方表示流浪狗受到皮肉傷所幸未傷到骨頭,精神食慾良好但後肢仍稍顯無力,且因犬齡已高,康復情形較為緩慢,所幸有愛心人士願意領養照護給牠一個溫暖的家。
本案依明確造成動物受傷事實違反動物保護法第6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違者依同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處以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7萬5,000元以下罰鍰。
新北市動保處呼籲,如在路上發現流浪犬有頸背毛豎起、耳朵向前豎起、尾巴堅硬或搖擺、露齒低吼等欲攻擊狀態時,要使用隨身物品遮擋、要緩慢後退遠離現場,不可做出尖叫等刺激犬隻行為,如不幸遭咬傷應立即至醫院消毒傷口並評估接種狂犬病疫苗,並檢具醫院診斷證明書及相關事證通報動保處,不得隨意攻擊流浪動物,如果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依動物保護法第25條第1款規定,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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