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小燈泡民國105年3月於台北市內湖區,光天化日下突遭持刀的王男從後方猛砍頸部當場死亡。士林地方法院一審以不得對精神障礙者判死為由,判處王男無期徒刑。
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則認定,王男行為時辨識能力及控制能力,均因罹患慢性思覺失調症的精神障礙而顯著減低,適用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今年7月3日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為降低再犯危險性,命刑後監護5年。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台北榮民總醫院及該院劉醫師鑑定認為王男行為時辨識能力及控制能力均無顯著減低,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及該院吳醫師也持相同意見,但二審不予採信而自行認定,但相關論述有理由不備、理由矛盾及調查證據職責未盡等違法情形。
第二點撤銷理由則是,原判決判處王男無期徒刑,並諭知刑後施以監護5年,則王男所受宣告的監護處分,並非在其假釋出監時執行。
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竟以王男受無期徒刑宣告,依法「執行逾25年」而符合假釋要件時,可能尚未滿60歲,因而諭知刑後監護5年,以作為「假釋與復歸社會之銜接轉型」,顯然混淆「假釋出監」與「執行完畢」之情形,有判決理由矛盾及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最高法院指出第三點撤銷理由,認為檢察官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但高院判決對檢察官上訴有無理由均未論及,有對於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違法。
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違背法令,今天撤銷原判決,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