幽靈人口釋憲案宣判 未牴觸選舉權和平等權

圖/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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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報導 記者楊允曦/綜合報導

胡姓民眾等15人因遷移戶口投票被認定為是「幽靈人口」遭判刑後,聲請釋憲,主張《刑法》規定等同剝奪人民選舉權,嚴重侵害憲法保障的參政權,憲法法庭今(28)日下午宣判刑法第146條第1、2、3項規定未違反刑罰明確性,未牴觸憲法保障的選舉權和平等權意旨,也符合比例原則,條文合憲。

胡靈智等人主張,戶籍地與實際居住地不同者的有很多,每次選舉都有大批「返鄉投票」的人潮,如果戶籍地必須是居住地,為何會有這些人潮?若單純以戶籍地並無居住事實,就認定構成妨害投票罪,那選舉期間大量返鄉投票的人潮,不就人人都有罪?

法務部表示,虛偽遷徙投票罪是為避免無選舉人資格者以不法方式影響選舉結果,以確保投票結果盡可能貼近民意,刑法第146條第2項保護法益應屬重大的公共利益,立法者雖以刑罰規範限制人民選舉權,保護法益與限制手段間沒有失衡,法務部認為小選舉區的選舉當選票數門檻低,若容許虛偽遷徙而取得投票權,恐摧毀民主憲政秩序。

另外,幽靈人口投票罪未限制居住遷徙自由、也未干預選舉權核心,不處罰返國或返鄉投票者,主要因為這些人有「籍在人不在」的客觀情狀,而不是為了選舉而遷徙戶。候選人空降參選為何不處罰?法務部強調,候選人若被查到虛偽遷徙戶籍,仍觸法,並無特權。非因選舉目的而遷徙戶籍不會被課以刑責,則是因為幽靈人口投票已破壞民主憲政秩序、住民自治,須特別立法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雖憲法法庭認定刑法妨害投票正確合憲,但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表示,劉惠宗等三人在桃園市工作20、30年,高等法院對於「虛偽遷徙戶籍」的「居住」或「實際居住」見解,限縮於傳統的「居家」、「住宿」的居住地連結,未充分審酌憲法保障選舉權的意旨應放寬解釋至「長期工作地」,錯誤理解基本權意義,判三人有罪,又被最高法院維持確定,故憲法法庭判決廢棄,發回最高法院依照本判決意旨重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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