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陳聖璋/台南報導】
男子曾文彥縱火燒燬台南玉井真理家族前輩堂,釀成7死2傷慘劇,一審判處死刑,二審改判無期徒刑,最高法院審理,認二審有量刑調查未盡、理由欠備等違誤,去(111)8月10日撤銷發回台南高分院更審,今(10)日更一審撤銷改判無期徒刑。本案得上訴。
這起慘案發生於民國108年12月14日凌晨,曾文彥購買汽油後,搭計程車前往台南市玉井區三埔里真理家族前輩堂,潑灑汽油後點火,46名居民中有37人逃出,2人跳樓逃生受傷,1人被救出時失去心肺功能,送醫搶救後不治;其餘6人被發現時已明顯死亡。
109年2月,台南地檢署偵查終結求處曾文彥死刑,109年12月31日,台南地方法院依殺人罪判處曾文彥死刑。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認為案發時曾文彥21歲,幼時診斷出過動症(ADHD)併發展遲緩,曾接受治療效果不彰,自幼年至成人階段症狀,符合「對立反抗性疾患」、「行為規範障礙症」,再逐漸演變為「反社會人格障礙症」。
二審判決指出,依兩公約施行法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解釋,「應避免對存在嚴重社會心理障礙而阻礙其進行有效辯護的個人,以及道德可非難性有限的個人判處死刑」。
二審審酌,曾文彥犯後打電話求援,自承縱火,父母也非常自責並協助慰問、補償;部分死者家屬得知曾文彥自幼罹有疾患,且感受到曾文彥父母的彌補及痛苦,未堅持判處死刑,顯示部分被害人家屬和加害方已有一定程度修復,通盤考量後改判處無期徒刑。
案經檢方上訴,經最高法院審理,認為法院決定刑罰時應就與科刑相關情狀的事證進行適當審酌,不可忽略或偏重一方。
最高法院指出,二審認為曾男行為符合「情節最嚴重犯行」,但就曾男是否因為反社會人格障礙症造成「阻礙其進行有效辯護」或「道德可非難性有限」,並未予釐清及完備論述,直接認定應迴避死刑宣告,不無理由矛盾、欠備。
此外,被告犯後表現得意又揚言再犯案,與他的反社會人格障礙症關聯性為何,攸關有無再犯可能及矯正教化的評估,須要調查釐清,但二審未詳查究明,有調查職責未盡及理由欠備的違誤。
最高法院也認為,被告辯護人二審時聲請量刑鑑定,但二審認為無必要性而駁回,此部分並不適當,因此將全案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