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陳聖璋/台南報導】
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飛行訓練指揮部王姓上校,被控涉嫌阻擋1位女兵跑步至戶外停機坪時,突伸右手攔阻該女兵,乘機將右臂緊貼女兵上胸處,停留約2、3秒後,再慢慢沿著女兵上胸滑行將手抽回,以此方式碰觸女兵胸部,女兵申訴控告王姓上校涉性騷擾,一審判處王姓上校有期徒刑4月;案經上訴二審,今(24)日台南高分院駁回上訴。
一審判決書指出,109年9月29日上午10時,在大禮堂舉辦「中華民國進出口公會聯合總會」參訪行程,由飛訓部承接裝備陳展與合影任務,並於同日上午9時許,由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政戰主任實施參訪活動場地預檢,王姓上校陪同預檢。
同日上午9時30分許,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政戰主任前往停機坪合影場地預檢,擔任攝影紀實人員之受害女兵未到,飛訓部本部連李姓中尉以電話聯絡,與女兵同在禮堂內待命之飛訓部政綜科長蔣姓中校,請其通知女兵到合影場地預檢。
女兵接到指令,於同日上午9時35分許,攜帶相機自禮堂穿廊往室外停機坪合影地點方向跑去,王姓上校則與李姓中尉一起從停機坪走進禮堂,而在禮堂門口附近遇見正向停機坪跑去之女兵。王姓上校竟基於性騷擾之意圖,乘女兵跑步不及防備時,在禮堂門口處,突伸出右手攔阻女兵之去路,告知女兵不用過去了,乘機將其右手臂緊貼於女兵之上胸處,並於停留約2、3秒後,再慢慢沿著女兵之上胸滑行將手抽回,以此方式碰觸女兵之胸部,致女兵感覺不適。案經女兵訴由憲兵指揮部台南憲兵隊,報請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王姓上校辯稱,他在女兵要跑到集合地點時伸手,但不確定有沒有碰觸到女兵胸部;詳細的經過他不太確定,只記得他急著要去外面處理接待的任務,只記得有舉起手;王姓上校記得當下向女兵說,不用再去預檢場地了,趕快就位,就位的地點是指大禮堂;他有伸出右手平舉到女兵跑的方向的正前方,高度不是在女兵胸前,以他的高度平舉的話,大概會是在女兵臉的前面。
女兵指出,王姓上校看到她的時候,突然伸出他的右手碰觸到她的整個胸口,且未立即收手(停留約3甲5秒),她當下愣住,看到王姓上校的手放在她胸部的位置,之後王姓上校收手,收手時手又順勢滑過她的胸部,她當下感覺王姓上校是故意用手貼著她的胸部收手的,讓她感覺很不舒服,王姓上校當下只有講一句,「喔!抱歉」,就走了。
女兵停留在原地恍神,蔣姓中校叫她,她才回神,當下蔣姓中校問她,「主任剛剛是不是有碰到妳?」她回答說,「有」,蔣姓中校便回說,他會通報保防安全組,當天下午航特部保防安全組陳姓組長有找她詢問,之後法務組跟監察官都有陸續約談她並製作紀錄,事後心輔官也有過來關心她。
目擊證人飛訓部本部連輔導長李姓中尉證稱,看到女兵從裡面跑出去,王姓上校伸出右手阻擋女兵,並表示不用過去了,王姓上校右手就直接貼在女兵胸口處,順勢滑到右肩,大約停留了4、5秒,李姓中尉指出,因為他在女兵前方,所以有目擊事發經過。
判決書指出,被告王姓上校趁女兵接獲通知趕赴停機坪合影地點不及抗拒之際,突然朝女兵跑步前進之方向伸手攔阻,而將右手臂緊貼於女兵之上胸部位,且在碰觸女兵上胸部位後,未立即移開,反而停留約2至3秒之時間,始慢慢沿著女兵之上胸滑行將右手抽回,以此方式碰觸女兵之胸部,乃係「偷襲式、短暫性、有性暗示之不當觸摸」,亦使女兵感覺受辱,自屬性騷擾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
審酌被告為女兵之直屬長官,理應保持同事間之分際,竟為逞一己私慾而以上開方式對女兵為性騷擾行為,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之觀念,並造成女兵身心受創且蒙受陰影,行為實有不當;且被告於犯後始終否認犯行,迄今未與女兵和解,徵得原諒,犯後態度難謂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