鐘重發/空大講師
8月初總統府召開「國家氣候變遷對策委員會」,會後台灣環保聯盟創會會長施信民表示,核三廠2號機在2025年停止運作是合法的。然而,許多民眾認為經2018年的第16號公投通過後,質疑政府依舊讓核三廠1、2號機停止運作的「合法性」,是不是民進黨政府「故意」尋找能合法的途徑所致,好讓2025能合法實現「非核家園」的政治承諾?
依未修訂的電業法第95條第1項,「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這即是蔡政府實現2025年「非核家園」最重要的依據。然在2018年中華民國全國性公民投票第16案「你是否同意: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1項,即廢除『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之條文?」投票,公投結果直接民意通過要「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1項」。亦即已沒有「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之條文。
2018年時任行政院院長的賴清德,即當今的賴總統表示:行政院尊重公投結果。俟後,經濟部擬具修正草案送交立法院審議,電業法修正第95條條文於2019年5月7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因此,有關核能發電設備應於2025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之規定,已於2019年12月2日失其法律效力。亦即,已沒有法律規定台灣須在2025年變成「非核家園」的條文了
雖然立院已修訂電業法第95條第1項,廢除明訂核能發電設備應於2025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之法律條文,然時任行政院長的賴總統仍強調「非核家園目標不變」。俟後2025年「非核家園」的期程,也在執政的民進黨政府未提核三廠1、2號機繼續運轉的換照申請,技術性的將要完成實現2025年後「非核家園」目標與期程任務。
核三廠2號機於2025年4月就要到期,在《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提到,若運作中的反應爐需要繼續運轉,必須提前5至15年申請換照。但民進黨政府至今都未為核三廠2號機延役提出換照申請,因此依目前《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未核提出延役換照申請的核三廠2號機,就必須在2025年依法停役。
除非,立院在核三廠2號停役前逕行修訂《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修訂核電機組繼續運轉換照申請時限,並由經濟部立即提出核三廠2號機繼續的換照申請,否則停機後的核三廠2號機要再運轉,就必需依其他的法規辦理重新運轉申請。但縱使立院逕行修訂《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的提前申請實現,且經濟部也立即提出核三廠2號機繼續的換照申請,核三廠2號機能在2025年停役前接軌繼續運轉發電嗎?恐怕也不容易!
核電機組換照需核安會審議同意,核安會前主委陳東陽曾表示「安全」要優先考量,核安會必須確認核電廠機組狀況與面對天然災害的防護力,才會同意換發運轉執照,依照目前台灣核電廠狀況,評估大約需要3至5年。若核安會需3至5年的評估時間,根本在2025年4月前緩不濟急、不可能完成評估。因此依目前核安會的評估標準流程來看,核三廠2號機在2025年4月後繼續運轉,應是完全不可能的選項。
「核三廠2號機在2025年停止運作」在目前法規的規範下,應會是既定的事實。至於只在強調「合不合法」的解讀,除了法律本身的規定外,更要看政府、立院、核安會怎麼看核能發電,對台灣供電穩定急切性的想法與做法了!不過確定的是,當今所謂「合不合法」的解讀,又會成各說各話的「羅生門」,而各說各話的「羅生門」,是很難被全民所共同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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