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譯:李順瑭|圖:編輯部
歐
洲法院6月15日裁定,歐洲聯盟任何成員國都可以依據歐盟個資隱私規則,對臉書和其他網路公司採取法律行動,並非只有公司註冊國家才能祭出法律行動。
2015年比利時隱私保護委員會曾控告,臉書在未告知使用者的情況下,違法搜集個人資訊,違反隱私法,正式上告法院。歐洲法院6月15日的裁決讓臉書無法對此訴訟提出挑戰。
臉書曾駁斥此案件,應該在愛爾蘭進行裁定,也就是臉書的歐盟營運總部所在地。
歐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認為,歐盟通用資料保護規則GDPR,基於特定條件下,可授權歐盟成員國監管機構行使其權力,將任何涉嫌違規行為交由該國法院審理。
然而,歐洲法院也表示,只有在「特定條件下」,也就是根據歐盟通用資料保護規則中的「一站式服務」原則,才能採取這樣的法律行動。
這項規則其中一項合作條件是,主責監管機構不能忽視其他監管機構的意見,它們可以提出反對,至少暫時阻礙主責監管機構的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