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藍萍|圖:編輯部
財政部昨(17)日表示,自2017年5月1日起,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台灣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逾新臺幣48萬元者,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申請稅籍登記,開立雲端發票,就自行收取的全部價款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臺北國稅局說明,所稱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包含兩種情況:
狀況一,銷售的勞務實體使用地點在臺灣,以消費者透過境外電商平台訂房、叫車或購買演唱會門票等,只要該旅館、提供運輸勞務或演唱會、展覽的使用地點在臺灣,不論買受人是否為台灣人或在臺灣是否有住居所,平臺銷售的勞務實體使用地點只要在臺灣,即屬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的範疇。
狀況二,銷售的勞務無實體使用地點,消費者如果為臺灣有住居所、使用的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安裝地在臺灣、使用的手機號碼國碼為我國代碼886、帳單地址在臺灣或國銀帳戶支付價款等,只要其透過境外電商營業人的電子系統購買貼圖、線上遊戲、下載音樂等電子勞務,即屬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的範疇。
臺北國稅局指出,境外電商營業人有銷售上開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情事,且年銷售額逾新臺幣48萬元,惟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者,依營業稅法第45條規定應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