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今(5)日表示,隨著經濟全球化,企業在國外設立子公司的情形日益增加,常見台灣母公司列報屬於國外子公司的旅費,按所得稅法規定,營業費用之認列,不僅要以有無實際支付為判斷標準,還須檢視費用支付與營業活動有無關聯。
財政部指出,倘若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所發生的費用,但因與創造收入的營業活動無關,依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不得認列,所以營利事業列報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出差前往地點、洽訪對象及工作內容等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
財政部說明,舉例轄內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旅費350萬元,經查核發現,其中,張君於107年度派駐甲公司的印尼子公司擔任總經理職務,列報派駐期間250天的旅費200萬元,甲公司僅提示張君的旅費申請表,記載派駐期間的差旅費。印尼子公司雖由甲公司所投資設立,但因該子公司是獨立法人,財務與會計獨立,所以張君派駐期間相關旅費200萬元,應屬印尼子公司的費用,與甲公司營業無關,仍予剔除補稅。
財政部強調,正值報稅季節,提醒企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先行檢視列報各項費用或損失符合稅法及相關規定,並且注意要以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的必需性及合理性為限,以免遭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