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代教養法定監護人 依規定可列報教育學費扣除額

文:莫子涵|圖:編輯部

政部今(25)日表示,祖父母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扶養孫子女,如孫子的父母有因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等情形,納稅義務人除可扣除免水額外,還可依規定減除孫子女的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或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此外,財政部說明,基於課稅待遇一致性,於今年4月29日發佈釋令,就未成年人因父母均不能行使親權或死亡而無懼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擔任時,為教養照護未成年人,經法院按民法規定以聲請權人之聲請選定或改定之監護人,並經戶政事務所辦理監護登記者,該監護人亦可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扶養受監護之未成年人,及依規定申報減除相關之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或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國稅局舉例,甲、乙為丙的父母,均受宣告不能行使親權,法院於108年間依聲請權人之聲請選定舅舅丁為丙之監護人。丙於108年就讀國內大學,則丁今年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可列報扶養丙,除減除免稅額88000元外,還可扣除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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