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昨(6)日表示,權利金是否應列入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向海關申報,需視其支付是否與進口貨物有關而定。進口人對於權利金相關申報問題可洽詢該署及各地海關,也可依據「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檢附相關資料向該署基隆關申請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以確保自身權益。
依據關稅法第29條規定,進口人應將權利金計入貨物完稅價格向海關申報,關務署指出,根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及參據WTO關稅估價協定之精神,列作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權利金,其支付應與進口貨物有關,且為該貨物進口之交易條件。
關務署參考世界關務組織關稅估價技術委員會的案例,舉例說明:第一個案例是權利金應加計於完稅價格內,假設進口商向國外購買專利製造之機器,賣方要求進口商另外支付專利權權利金費用給第三方專利權人,此時進口商支付給賣方的貨物價款,雖未包含該筆權利金費用,但因進口商支付的專利權權利金與待估貨物有關,且為進口該貨物的交易條件,因此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應加計支付第三方的專利權權利金。
第二個案例,權利金不應加計於完稅價格,架設某廠商向外國採購一部機器,用以生產產品,而該機器操作時,需要某種專利製造方法,該廠商以另一個合約,支付專利權人權利金,取得使用此專利製造方法。
根據關務署解釋,雖然該廠商支付使用該機器製造方法的專利權利金,但因其支付並非機器輸入至進口國之交易條件,因此該專利權權利金不須計入進口機器完稅價格。
關務署提醒進口人,權利金是否應加計於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應依上述原則由個案判斷,請進口業者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