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未誠實告知既往症 保險公司可解約

金管會於10月15日表示,近來接獲民眾因既往症問題衍生的保險理賠爭議,根據規定,就算投保滿2年,但發現投保時未誠實告知健康狀況,保險公司可以不負理賠責任,甚至是可解除契約。

文:林立|圖:編輯部

管會於10月15日表示,近來接獲民眾因既往症問題衍生的保險理賠爭議,根據規定,就算投保滿2年,但發現投保時未誠實告知健康狀況,保險公司可以不負理賠責任,甚至是可解除契約。

金管會保險局表示,偶爾有接到民眾與保險公司間因既往症(保單生效前,以往罹患過、現正罹患中的各式疾病)問題衍生健康保險的理賠爭議,因此特別提醒消費者,保險的目的在於保戶支付約定的保險費來彌補未來發生保險事故所致的損失,而既往症屬於保戶投保前已發生的疾病,而並不屬於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的事故,所以無法再透過保險機制彌補損失。

保險局指出,根據保險法第127條規定,保戶投保時已在疾病情況中而未告知,不論經過多久時間,保險公司的相關健康保險,對於該項疾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另外,保險局表示,保戶如果在投保後2年內,保險公司發現保戶有未就要保書告知事項所載既往症問項誠實告知的情形,保險公司可依據保險法第64條規定,解除保險契約。

根據保險法第64條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亦同。

因此,保險局說到,為了避免民眾與保險公司間發生相關的理賠爭議,保戶投保時對於保險公司的書面詢問,應詳實告知既往症或現罹患中的各式疾病。

保險局強調,保險制度建立於最大誠信原則,保戶與保險公司雙方均應以最大誠信對待對方,保險才得以發揮最大的功能,有效分散未來的風險,彌補未來危險發生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