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起訴指控,辜仲諒擔任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董事長時,為插旗兆豐金融控股公司,購入高度連結兆豐金融控股公司股票結構債,卻在民國95年間未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董事會核議,將結構債轉賣給前妹婿陳俊哲的紅火公司。
檢方認為,辜仲諒等人拉抬兆豐金股價,助紅火贖回結構債而獲利3047萬4717.12美元(以當時匯率計算,約為新台幣10億1480萬8080元)但紅火非屬中信金控體系,辜仲諒等人得以任意處分紅火獲利。
辜仲諒一審時分別被法院依證券交易法、銀行法,判刑7年6月、4年,合併執行9年徒刑。高院二審則依銀行法判刑9年8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5億元。
今年9月,高院更一審認定辜仲諒觸犯金融控股公司法共同背信罪,但符合自白犯罪並繳交犯罪所得及速審法等減刑規定,改判有期徒刑3年6月。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表示,因本案屬社會矚目且重大繁雜案件,因此於20日下午於分案室公開抽籤分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