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大陸台商在中國大陸遭遇投資、合作、交易等民商糾紛時,可以考慮的解決方式之一,但如何善用?其中又包含哪些技巧?大陸台商必須認真研究,了解自身權益所在!
隨著兩岸開放投資、經商,雙方的經濟貿易活動愈加活躍,近幾年來中國大陸已成為台灣第一大出口地與第二大進口來源地,可見兩岸商務何其重要。但由於兩地的法律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台商在中國大陸因誤觸法網或不懂規範而蒙受損失的案件時有所聞。
仲裁 法庭外排解紛爭的方式
長期關注兩岸事務的「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李永然表示,台商前往中國大陸投資經商或設廠,難免會有與合作夥伴、交易對象發生私權爭執的時候,當這類私權糾紛發生時,倘若無法協調,或協調不成,一般就會以訴訟方式來解決。
但進行訴訟曠日廢時,要花費許多的金錢、時間、人力和精神,且許多台商對於中國大陸「法院」的信賴仍有不足,因而怯步,反造成自身權益損害。其實除了訴訟之外,還有一條有效且能快速解決民商糾紛的途徑,就是「仲裁」。
依照中國大陸《仲裁法》的規定,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大陸《仲裁法》第2條);但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的私權爭議,則不能仲裁(大陸《仲裁法》第3條第(一)項)。想要運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必須由雙方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如果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是不予受理的。
訂立「仲裁協議」 細節一點不能少
大陸《仲裁法》第16條第1項有規定:「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仲裁協議」必須採用「書面方式」,探究其原因有二:
1.因仲裁排除了法院的管轄,所以必須運用書面證明雙方當事人確實有協議存在;2.有了「書面」,較能減少當事人間對於仲裁協議是否存在的爭議。而這裡的「書面方式」,依照大陸《合同法》第11條的規定,乃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至於「仲裁協議」具體應約定哪些內容?依大陸《仲裁法》第16條第2款規定,至少要有下述內容: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項;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其他如:運用的仲裁規則、仲裁裁決的效力、仲裁地點、仲裁運用的法律、仲裁使用的語言等,也都可以在「仲裁協議」內做約定。
李永然特別提醒台商,在訂立仲裁協議時,必須思考以下四點法律問題:
(一)是否要訂立仲裁的「前置程序」?
有些仲裁協議會訂立「前置程序」,例如:「發生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透過協商、調解」、「發生爭議後應協商解決,倘若三十日內無法協商解決,當事人方可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此種約定即屬仲裁之「前置程序」的約定。
(二)「仲裁庭」如何組成?
當事人可以於仲裁協議中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及仲裁員的人數,例如:由「一名」或「三名」仲裁員組成。
(三)仲裁進行適用何種程序?
基於仲裁的「自治性」,當事人可以透過約定而適用不同的「仲裁程序」。如適用「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或約定「開庭」或「不開庭」、或約定程序「公開」或「不公開」等。
(四)其他如:「相關費用」、「仲裁程序所使用的語言」、「相關期限」、「通知方式」、「送達地址」、「聯繫方式」等,都可以由當事人間於訂立仲裁協議時,一併約定,或嗣後補充協議。
贏得仲裁結果 必須重視流程與技巧
李永然也強調,台商若想自己的仲裁能獲得一令人滿意的結果,必須重視仲裁的流程及技巧。包括:(一)選擇合適的專業律師擔任仲裁代理人;(二)注意仲裁員的指定;(三)注意舉證、質證與鑑定;(四)注意仲裁庭的庭審及(五)避免犯錯。
也就是說台商在中國大陸仲裁時,台商自己一定要關注案件進行及相關法律文件,同時找對合適的專業「律師」擔任代理人,這樣才能有勝算,進而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了解仲裁裁決書的效力 確保自身權益
而「仲裁裁決書」則是仲裁程序的最終產物,一旦作出裁決書,一方面表示仲裁程序終止;另一方面則就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作出判斷,對當事人雙方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如果受到不利裁決的一方,應當履行裁決而不履行的,則有利的一方當事人就可以持該仲裁裁決書,依大陸《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管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因此大陸台商在收到仲裁裁決書時,應該詳細檢視,如發現仲裁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裁決書中有遺漏的事項」,應於收到後「三十日」內請求仲裁庭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