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立遺囑」在今日早已不是禁忌話題,事前訂定一份於法有效的遺囑,做好財產分配,即可免除將來繼承子孫們因利益糾葛而同室操戈;而事先指定自己所信賴的人擔任「遺囑執行人」,對於未來遺囑的執行亦可比較放心。
翻開報章雜誌,常看到許多名人、企業家辭世後,繼承人之間為爭奪遺產起糾紛而鬧上新聞版面。
當終其一生努力的心血、累積的財富,卻成為後代子孫爭搶的目標,淪為民眾茶餘飯後八卦的話題,想必也非這些名人、企業家生前所樂見,因此如何事前做好身後財產的規劃,已成為現今許多名人、企業家關注的課題。
生前預立遺囑,避免身後繼承人紛爭
隨著社會觀念的進步,「預立遺囑」早已不再是禁忌話題,事前訂定一份於法有效的遺囑,做好財產分配,即可免除將來繼承子孫們因利益糾葛而同室操戈。
執業三十餘年的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接觸過許多當事人委託規劃處理身後財產的案件,當然也常受委任為後代子孫財產繼承糾紛進行訴訟,這些年來看過無數的案例,讓他十分感嘆,許多繼承人為了爭奪遺產大打出手、不惜興訟,造成家族關係的破裂,即便爭得了財產,也難以彌補家人感情間的傷痕,得不償失。
因此李永然律師近年來常推廣民眾「預立遺囑」,即是希望防患於未然,生前做好規劃,不僅樹立身後良好形象,子孫亦可和諧相處、事業後繼有人,即使當事者離開人世,也可心無罣礙。
指定「遺囑執行人」好處多
按我國《民法》繼承編承認遺囑繼承,遺囑的方式可分為「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必須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訂立,方具有法律效力。除了必須注重法律上的規定外,李永然律師亦強調,最好在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
李永然律師說:「遺囑有了『遺囑執行人』後,一旦『立遺囑人』死亡,即可由遺囑執行人為『被繼承人』實現生前遺願。因此事先指定自己所信賴的人擔任『遺囑執行人』,對於未來遺囑的執行可以比較放心,也能避免因未指定而產生之後冗長的程序。」
因為遺囑必須有人執行,若沒有在遺囑內指定遺囑執行人,也未委託他人指定,則必須由「親屬會議」選定,如果無法由「親屬會議」選定,則可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民法》第1211條)。
由於這些程序相當麻煩,因此預先指定「遺囑執行人」,既可避免冗長程序,且可透過預先指定,選定自己所信賴的人「執行」之。
指定遺囑執行人應注意法律規定
那麼,指定遺囑執行人在法律上有哪些應注意的事項?李永然律師認為以下四點應留意之:
依照《民法》第1209條,可以直接於遺囑內指定「遺囑執行人」,也可以委託「他人」指定;受委託指定者應於被繼承人死亡後,立即指定「遺囑執行人」,並通知「繼承人」。
遺囑執行人就自己職務的執行,可以請求「相當的報酬」,報酬的數額由繼承人與遺囑執行人「協議」定之;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協議一致時,則由「法院」酌定(《民法》第1211條之1)。
立遺囑人指定遺囑執行人,可以是單一一人,也可以有「數人」;如果遺囑執行人有「數人」時,其執行職務以過半數決之,但遺囑如另有「意思表示」,則依遺囑人的意思(《民法》第1217條)。
遺囑執行人於立遺囑人死亡後就職,就職後,應將遺囑有關的財產編製「遺產清冊」,並將之交付「繼承人」(《民法》第1214條)。遺囑執行人還應管理這些遺產,並為執行上所必要行為的職務(《民法》第1215條)。
此外,遺囑執行人也必須認真依法執行遺囑的內容,如果有怠於執行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利害關係人得請求親屬會議改選他人;由法院指定者,得聲請法院另行指定。
若不希望自己身後所留下的遺產成為繼承人間的爭奪目標,最好能於生前預立遺囑,同時安排好「遺囑執行人」,這樣才能免除後代子孫的爭產風波,更能凝聚家人的向心力,讓遺產成為後代子孫的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