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隱前最後現身說法 羅福助三月底獨家告白

獨家報導文:陳西傑|圖:陳樂行 提供

我本無罪,沈明倫復仇影響判決,要我進牢房,我不接受。

立法委員羅福助四月二十四日並沒有準時到台北地檢署報到入監服刑,而是透過律師以聲請非常上訴為理由,向台北地檢署聲請延緩執行,台北地檢署雖然沒同意羅福助的聲請,但也不知道羅福助人在哪裡,檢察官簽發二十二張拘票,大肆搜索,卻是白忙一場,羅福助就這樣消失了!

羅福助為何要神隱閃人?因為羅福助是真的不服氣!在二○○八年八月十二日台灣高等法院更ㄧ審宣判時,高院刑五庭曾判羅福助無罪,但發回更二審時,高院法官卻改判他有罪,加上最高法院駁回羅福助的上訴,造成羅福助必須面對四年有期徒刑。

我本無罪

本刊記者在選後,更二審判決前夕造訪羅福助,當時他雖稍有落選的倦容,但對官司仍有十足信心。他向本刊記者強調:「瑪陵坑土地過戶案和立法院助理領取友力鋼鐵案若被判有罪,那中華民國內太多人都要被捉去關了。」「我只是樹大招風,這些事情在別人都沒事,在我身上就都有事、變大事,那些檢察官就是想升官,才拚命羅織罪名陷害我! 」

本刊記者檢視起訴書、羅福助的辯狀和歷次判決,在對照去年底羅福助在汐止參選時檢調對羅福助頻頻出招,設身處地為羅福助想,也難怪羅福助要不服氣!

二○○一年秋天,羅福助仍是立委,當時已是標舉民主、自由、人權而勝選的阿扁在總統府執政,但檢察官卻以動員戡亂時期的檢肅流氓條例,史無前例向治安法庭提報羅福助是流氓,提報的十二項理由中,有九項是羅福助在立法院曾與包括張晉城、 余政道、曹啟鴻、趙永清、張清芳、簡錫堦等立委衝突,當時羅福助就在立委任期剩下約有半年,卻成為第一個被提報流氓的現職立委。此案雖不了了之,但從此羅福助十年不間斷的和司法纏鬥。

體認到自己一直樹大招風,也怕自己的風風雨雨造成兒子羅明才選情困擾,二○○一年秋天,羅福助選擇到大陸,讓兒子選情平順,也讓風波平息。

二○○二年一月七日,羅福助在羅明才當選後返台,不料一月九日,檢調重兵分二、三十處出擊,全面搜索羅福助住所、親人家裡、辦公室等地。搜索當時,羅福助正巧送來訪的邱復生離開,和檢調搭不同電梯而錯身離開。羅福助才知道當時的扁政府是欲去之而後甘休的態度。

嫌犯?罪犯?

當天沒被逮到的羅福助,毫不示弱,連夜召集律師、幕僚開會,第二天馬上召開記者會逐一說明檢調搜索他的各種罪名,包括大信案、景文案、大中友力鋼鐵公司案、立大食品案及全部家人貸款,一一釋疑。當時國內所有晚上談話節目全部停播原排定班表,全部實況全程轉播羅福助說詞,長達兩個多小時,連廣告都沒有插播,把當時法務部長陳定南氣得在辦公室拍桌大罵:這些電視台主管怎麼可以讓一個罪犯在電視上公開辯護?殊不知,羅福助當時的身份充其量只是「嫌犯」,絕對不是罪犯。

台灣高檢署查黑中心由檢察官沈明倫指揮辦案,雙方第一回合交手,羅福助顯然沒吃大虧,但由羅福助記者會中,也隱然看出羅福助的防衛方略。二月一日,新的立法院報到開議後,選出新正副院長,當時民進黨曾透過管道要求羅福助叫羅明才把票投給民進黨的正副院長人選,被老羅以時間太倉促、有違做人一貫風格為由婉拒,當天下午約四點左右,羅福助便在中山北路晶華飯店大廳被陳家欽警官持拘票帶走,第二天密集開庭後,黑金中心檢察官便向法院聲請收押禁見羅福助,但當時法院審理時認為,檢察官所指控的各種犯罪事實太空洞,都缺乏證據,因此將羅福助無保飭回,法官的裁決當時讓台灣高檢署查黑中心的臉都丟到地上。這一回合,羅福助算是取得勝利。

但是,查黑中心動用那麼多檢調系統的人力物力,豈能如此善罷甘休?檢察官沈明倫不久後馬上提起抗告,同年四月再度向法院聲請收押禁見羅福助,經過法庭上十三小時的激辯,這次法官裁准收押,這也是自一九八三年「一清專案」管訓後,羅福助第二度走進牢房,直到六月,羅福助被起訴後,當天台北地方法院裁定羅福助以一千萬元交保,而台灣高檢署查黑中心檢察官沈明倫一共起訴羅福助十二項犯罪案件。

羅家父子選民服務跑第一

當時檢方起訴羅福助的十二項犯罪行為的事實包括,指控羅福助涉嫌利用立委身分圖利以人頭領薪、恐嚇馬國柱會計師及脅迫劉文斌辭董事職、以公司款項收購委託書取得大信證券公司董事長席位、以大信證券公司資金違法炒作股票、洗錢及侵占大信證券賠償金、侵占香港大信公司及大港貿易公司款項、妨害自由與暴力討債、竹洲公司虛報報酬及費用、瑪陵坑土地詐欺及偽造文書、詐欺取得正大尼龍公司股票、金龍泰公司向合庫儲蓄部貸款案、福豪建設公司向合庫新店支庫、泛亞銀行貸款,以及利用信用狀詐財等。合計羅福助涉嫌不法超貸及侵占關係企業資金不法所得十三億餘元等案件。(原先報載引述檢調資料時,報導羅家超貸四十多億。)

三件小案硬羅織罪名

台北地檢署分別依圖利、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等多項罪嫌,將二十六名被告提起公訴,其中羅福助、羅明旭父子分別具體求處有期徒刑三十年、三年六個月,而羅氏家族則共有八人遭起訴。當時台北地檢署還表示,羅福助涉嫌的犯罪行為的事實有十二項,係檢察體系偵辦案件有史以來,創下起訴罪狀最多的紀錄。

但諷刺的是,這十二件犯罪事實,在台北地方法院ㄧ審時就有八件獲判無罪,台灣高檢署查黑中心檢察官沈明倫與台北地檢署的辦案水準因此備受批評,連檢調內部也批評檢察官太貪功了,但這也顯示出檢察官必欲去羅而後快的心態。一審中判羅福助有罪的四件案件中,其中ㄧ件易科罰金四萬五千餘元,另外三件有罪部分,分別是違反商業會計法(即利用人頭領取友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薪資部分)、行使偽造私文書(即瑪陵坑土地詐欺及偽造文書部分);違反商業會計法(即利用人頭領取友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薪資部分)、違反證券交易法(即以大信證券公司資金違法炒作股票、洗錢部分)、行使偽造私文書(即瑪陵坑土地詐欺及偽造文書部分)。

這些事件是造成羅福助在最高法院更二審判決中定讞的原由,也造成羅福助神隱的主因。檢視地院、高院、更一審和更二審的判決文,確實頗具爭議。也難怪羅福助不服氣。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台灣高等法院更ㄧ審宣判,當時高院刑五庭認為,羅福助案中最重要的人證,也就是羅的祕書、大信證財務副總經理林錦源在○二年四月一日起,連續三天經調查人員與檢察官進行調、偵查作為,未曾有充分休息,乃屬疲勞訊問,同時林錦源的律師未能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與林錦源見面,並適時給予協助,俾使林錦源能提出休息或暫停之請求,因此高院刑五庭認為有關林錦源這三天的證詞不符合程序正義而不具有證據能力。

高院刑五庭進ㄧ步指出,更何況檢察事務官之筆錄,未為全部交給林錦源閱覽,檢察事務官僅將筆錄之末頁,命林錦源簽名,這種做法實際上已違反《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筆錄應向受訊問人朗讀或令其閱覽,詢以記載有無錯誤」,屬違法取得之供述證據。因此高院刑五庭認為,原判決仍然採用違法取證的證詞,做為認定羅福助、林錦源共同犯罪的依憑,顯然理由欠備,並違背證據法則。

司法幫做賊的人喊抓賊

有關瑪陵坑土地詐欺及偽造文書部分,高院刑五庭調查認為,發生爭議的瑪陵坑一百筆土地原係游登龍於ㄧ九八六年間向他人購進,其中五十九筆屬農、旱地目,因需具有自耕能力始得承受,故沿用原登記所有權人范雙鳳作為人頭,未行移轉登記,其餘四十一筆則屬建、林地目,移轉登記於游登龍實際負責之新萬象育樂公司名下。

後來游登龍向羅福助借款達一億七千萬餘元,乃於ㄧ九八九年間將其中四十七筆移登為羅妻籃正名下,餘五十三筆仍借范雙鳳名義,但實際交羅抵債,後來因羅福助和陳俊傑於ㄧ九九○年間,為結算彼此債務關係,羅福助將該一百筆土地移撥給陳俊傑(設定三千五百萬元抵押權給陳俊傑),由羅籃正、范雙鳳立下切結書,載明陳俊傑是真正的所有權人,至ㄧ九九三年,永逢集團付給陳俊傑八千萬元,陳俊傑交出這ㄧ百筆土地的塗銷抵押權同意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等文件,但因永逢集團並未付清其餘尾款,陳俊傑仍未履行交付土地所有權狀等文件。

ㄧ九九五年間,林錦源和永逢集團達成合意,由林錦源以四千萬元之數,向永逢集團購買這一百筆土地,林錦源於簽約時,當場付給永逢集團代理人黃松雄三紙支票,面額分別為一千萬元及一千五百萬元、一千五百萬元,永逢集團交出抵押權相關文件,該一千萬元支票兌現,另二張則「暫」予不獲兌現,而以現金換回、註銷退票,業經「法院判決認定」(按指一造辯論之民事判決)。

但林錦源發現瑪陵坑這一百筆土地從游登龍以下的各次買賣契約,皆有尾款未付清的情形,因此所有權存有爭議,因此林錦源乃與陳俊傑商議,由陳俊傑交出土地所有權狀等文件,林錦源則將原應付給永逢集團的尾款五千萬元,轉付給陳俊傑,高院刑五庭因此認為,林錦源至此取得這一百筆土地所有權,所憑之各文件悉屬真正。但原審不加詳查,復罔顧林錦源、陳俊傑在歷審中之釐清解釋,遽採林錦源先前在調、偵查中,受疲勞訊問,顯非適格證據之供述,作為認定羅福助、林錦源共同犯罪之依據,採證認事違反證據法則,判決理由不備。

羅福助強調:「不管這批土地如何買賣,找范雙鳳作人頭的是永逢吸金公司,他們和人家達成債務協商,就要負責過戶給別人,怎麼會是我的責任?這事過了幾十年,買賣過戶都不是我辦的,怎麼會是我偽造文書?」

對於羅福助被控利用人頭領取友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薪資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高院刑五庭則認為,原審謹憑林錦源於審判外籠統、混淆之供述,認定羅福助、林錦源和徐慧萍等三人有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行,顯有查證未盡、理由欠備與矛盾之違法;又羅福助並無積極漏報所得稅犯情,原判決仍論以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名,復未依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但書予以減刑,皆有法則適用不當之違誤。

炒股、內線交易真相

對此一案被判刑,羅福助更是憤憤不平:「過去多少財團用代付助理費用的方式作捐獻給立委?那是常態,為什麼只有我有罪?那時也沒有政治獻金法,有也是罰錢,哪裡能判刑?」「人家育達商職夜間部的學生來立法院打工,貼補學費,是可憐人,也把人家牽進來說偽造文書,害人家年輕人從此留下前科,這樣子辦案,檢察官對得起自己良心嗎?晚上睡得安穩嗎?」

關於違法炒作「桂宏」股票等部分,高院刑五庭在判決書中指出,「桂宏」總經理謝裕民、陳建霖及王天爵就「炒股票」之事的證詞中,所洽談對象究為羅福助或林錦源或兩人一起;地點究係羅福助之「新店服務處」或「新店大香山」;有無進入客廳;談論內容係報告經營狀況或商洽購買股票;事後賠償如何協商等各情,非但謝裕民、陳建霖及王天爵三人彼此證詞不同,甚且自我前後矛盾,林錦源、張哲發在第一審審理中,皆一致供明實係他二人協商處理,非關羅福助,可見謝裕民、陳建霖、王天爵及林錦源在審判外所為不利於羅福助參與「炒股票」,暨有所謂聯手「炒股票」各情,悉非確實。

況且謝裕民在調查中,亦直言根本未談及購買股票之時間和價位,再衡諸「桂宏」(總經理謝裕民)股票,雖於二○○○年二至四月呈現下跌趨勢,但同年四至七月間,則已穩定,羅福助身為大信證券董事長,聽任該公司自營部協理兼研究部主管吳永祥,基於專業評估判斷,於六、七月間購進「桂宏」股票,乃正當證券交易作為,台灣證券交易所製作之「監視報告」,亦認「尚無發現有明顯影響股價情事」,復觀買進情形,既非逐日皆有,更非最高或接近最高之價位,尤無所謂「護盤」之約定,顯然不符合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之構成要件。但原審不予細查,逕行採用不利於羅福助、林錦源及吳永祥之傳聞證據,並憑空推認為共同「護盤」、「炒股票」,論處違反證券交易法重罪刑,實有應調查證據未予調查、違背證據裁判主義和判決理由不備暨違反罪刑法定主義等情形。因此高院刑五庭認為羅福助無罪。當時羅福助還很高興地說,「司法終於還我清白!」

當年台高檢查黑中心搜索、起訴羅福助的十二大罪,新聞鬧得轟轟烈烈,但經過六年,除ㄧ件判易科罰金外,其他全部無罪,羅福助讓檢方顏面掃地,因此檢方決定上訴最高法院。

但羅福助實在高興太早,案件被檢方上訴成功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進行更二審,這次高院更二審就推翻了高院更ㄧ審對羅福助的無罪見解,同時最高法院又駁回羅福助的上訴。

但是最高法院在駁回羅福助上訴理由中寫道:「關於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幫助逃漏稅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詐欺、背信部分,核係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四、五款所列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罪名,上揭違反證券交易法、違反洗錢防制法、違反商業會計法、違反稅捐稽徵法(逃漏稅捐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重罪之第三審上訴既不合法,無從為實體審判,則此等輕罪名部分,自亦無審判不可分原則之適用,應併予駁回。」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換言之,最高法院以羅福助所犯為「輕罪」,不符合《刑事訴訟法》上訴最高法院的規定,同時也認為更二審在證據認定上,未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且既綜合各項直接、間接證據而為合理判斷,堪謂事證已臻明確。因此羅福助就被四項「輕罪」三審定讞,這也就難怪羅福助不服氣。

「這不是重罪、輕罪問題,是我一生清白問題!」羅福助後來在最後和律師開會時氣憤地強調!

對於檢察官體系一路追殺,羅福助是感觸良多。羅福助無奈的告訴本刊記者:「什麼事一碰到我,就被拿千萬倍放大鏡放大。」「全台灣一年一百多件山坡地濫墾案,都是沒收機具,人頂多交保。大香山我也不是地主,結果不但沒收機具,還收押三人,大規模搜索,檢察官是什麼心態?」「選舉時看我聲勢起來了,搜索支持者沒有任何買票證據,就用陳錫助檢察官告我,今天傳訊要第二天到,第二天我請假,也沒不准,第三天就起訴,第四天對手就大作報紙廣告攻擊我!這檢察官沒有和對方串連誰信?」「檢察官有平常心辦我嗎?」「法律有公平對待羅福助嗎?」

但無論如何不平,再多委曲,再大能耐,現在神隱不出的羅福助,也只能繼續神隱以保人身自由與安全,面對檢察一體的體制,羅福助想提非常上訴,門都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