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委馮滬祥涉嫌性侵菲傭案,高等法院更三、四審均判無罪,但更五審仍照抄士林地院之舊判決,再度改判馮滬祥有期徒刑四年,令法界人士對審判違背常理,出現許多公然違法之處,感到非常離譜。
馮滬祥感嘆地說,他經過近九年的纏訟冤屈,整整七年遭限制出境,形同被軟禁七年,至今仍被冤枉判決,整個過程,歷經司法各種不公平、不合理的現象,今後將會把過程全部公開,交給社會公評,也作為全民司法改革的參考。
馮滬祥指出,這次刑七庭未應他的聲請,傳訊任何證人,只開了一次準備庭,就匆匆辯論並宣判,非常離譜,而且程序粗糙。尤其,本案人證物證明確,具體證據還經過刑事鑑定專家李昌鈺博士的鑑定,以及前刑事局法醫室主任石台平法醫、醫師高資敏以及專家許俊傑博士認定,都足以證明他是冤屈的。
他強調,他明明無辜,已經兩次無罪,另一次為易科罰金,高院更(五)審卻仍維持地院的原判,讓他深感不公!因此他繼續上訴,希望法官摒除心中成見以及預設立場,真正依證據判決。
馮滬祥被控在民國93年1月,於北市住處趁妻兒不在家,性侵菲傭A女;菲傭當晚趁馮滬祥不在家,向「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求助並驗傷報警。馮妻彭業萍後來答應菲傭主動要求的80萬元新台幣,菲傭隨後返菲。
馮滬祥在歷審都堅稱絕未性侵菲傭,並稱菲傭欲誣陷他,但未被法官採信,一審、二審、高院更一審、更二審,四次被判有罪,但菲傭在民國101年以及更三審大翻供,否認遭到雇主性侵,聲稱是因馮妻不尊重她,才挾怨報復,並稱性侵證物精液,是她以人工塗抹上去的,因此更三審改判無罪,更四審也判無罪。
但高院更五審仍照抄舊審內容,認為:「精子離開人體後,大多在一小時內死亡,若是菲傭以棄置廁所的保險套取得馮的精液時,精子已死亡多時,菲傭即使將馮的精液塗抹在其陰道,精子應不至於能游至陰道深處等處。」
更五審合議庭並認為,菲傭在事發後情緒不穩,是受害人的真實情緒自然流露,且彭業萍曾到馬尼拉駐台辦事處宿舍找菲傭,給了80萬元現金,和一般人會想辦法把菲傭留在國內,直到清白的狀況不同,所以認定菲傭翻供,證詞不足採。
綜觀本案包括更五審判決內容在內,歷經有罪、無罪間徘徊,院、檢、辯三方最大的爭點,在於後列幾項:
菲傭事發後第一時間反應,證人證詞採信度是否採信
馮滬祥在辯論狀中明確提出本項重要質疑:根據馮滬祥妻子彭業萍偵訊中兩度稱,曾在本案發生當天下午6點55分打電話回家,菲傭A女當時曾接電話,口吻均很正常,並無任何反應,距離A女所稱「性侵」(下午4點45分)僅兩小時,若真發生「性侵」,怎麼可能如此平靜?根據人之常理常情,必定當時仍然驚恐悲憤,驚魂未定,怎麼對彭業萍如此好的投訴對象,A女當時竟未呼救、竟然毫無反應?證明A女晚上10時到醫院才開始哭泣,顯受Soledad七時慫恿所做偽裝,同時A女警詢陳述與彭業萍卷內所證詞明顯矛盾,不符常情。
專家證人也曾指出,情緒是可以假裝的,性侵案大約一半為假:彭業萍在作證時也曾說,她給80萬元給A女,是誤信菲籍律師所說:「只要給錢,本案即不成立」的說法,基於保護家庭,才會「破財消災」,這是人之常情。
性侵發生時的時間軸不一
辯、檢、院三方對性侵時間軸的解讀方式各異,辯方(馮)認為,通聯紀錄可以證明,在這短短的12分鐘內,既要包含所有性侵既遂過程(含壓制A女抵抗、強制剝掉厚重冬衣數層、強行剝掉A女衣褲又未造成纖維斷裂等),又要包含A女去清洗陰部等洗澡過程(若遭性侵,通常女性會清洗更久,以洗除心中陰影)。
另外,還要包含穿好完整出門衣服,總共有三階段(性侵、洗澡、穿衣),怎麼可能通通在12分鐘內完成?明顯有違經驗法則以及常情。(即使就女性洗澡一事,通常一般所花時間已經超過15分鐘。)
A女前往馬偕醫院接受醫師驗傷時,性侵傷口驗傷報告
在原審判決文稱:兼以A女於遠距訊問時證稱:「伊處女膜九點鐘方向的新鮮裂傷,是伊去馬偕醫院前,以指甲造成云云」,辯方認為明顯為誤引,造成極大誤判!
因A女在遠距訊問中,從未陳述「去馬偕醫院前,以伊指甲」造成陰部裂傷。經查卷內事證,原審在此犯有重大錯誤,因為誤引A女從未陳述的內容,並輕率全盤推翻A女承認誣告之證詞,稱其「應係事後迴護被告之詞」,堪稱重大之不當判決!
更五審認為:「黃文助醫師於幫A女採證時,已在同日晚上9時52分以後,距離A女到院期間已逾20分鐘以上。」
依高資敏、石台平在更五審證詞,倘A女所述:「處女膜之新鮮裂傷,是去馬偕醫院前,以指甲所造成等語屬實」,則其於接受黃文助醫師檢查時,其處女膜之出血亦早已凝固。」但在高資敏、石台平的證詞裡,不僅無從佐證A女上開陳述與事實相符,反足以證明A女所為之陳述,應係事後迴護被告之詞。
上述是來自高院刑七庭發回更五審之原文,誤引更三審多一「前」字,而最高法院未明查,逕用此錯誤事實審發回,並擴大解釋,再被高院更(五)審以訛傳訛,所以造成上訴人重大權益受損蒙冤!上訴人已在辯論狀中,明指此中錯誤原因,然而原審不採,又不查證,仍然照抄原審的錯誤引證,明顯有「判決理由不備」、「應調查未調查」、「引證與卷內事證不符」、「推測擬制」等重大違法。
A女警局報案與在菲律賓駐台代表處陳述,兩相矛盾
A女在案發後,到菲律賓辦事處,向陳文登律師親筆寫要告馮滬祥的是「性騷擾」,並非「性侵害」,明顯兩者不符,有重大矛盾,足證A女陳述有重大瑕疵,不足為憑;原審未採,並未說明理由,顯有「判決理由不備」、「引證與卷內事證矛盾」、「應調查未調查」,以及並未到達「無合理懷疑」程度。
A女在警詢時稱,馮滬祥在民國93年1月23日下午4時45分,在台北市士林區華齡街住所,違反其意願對其強制性交。但是據陳文登律師在檢方時證稱,A女前往菲律賓代表處後,在第一時間親自用筆寫,控告馮滬祥是「性騷擾」,並非「性侵害」。
當時A女親筆向其同胞鄉親所寫的外文,若使用英文,「性騷擾sexual harassment」,與「性侵害sexual abuse」也全然不同,菲律賓文也不同,性質更不相同。辯方認為A女警詢之陳述與此明顯矛盾,兩者不相符合,其證明力顯有重大瑕疵,警詢陳述不足採信。
精斑與血跡是否為人工塗抹的認定與爭辯
按最高法院民國98年發回更一審判決文中,對A女兩條內褲「是否人工塗抹」,強調「至為重要」,因為其中兩條內褲「精斑」與「血跡」竟然完全相融,明顯違反科學以及經驗法則,足證人工塗抹才會如此,此項證據至為重要。辯方在辯護意旨中,均曾對此重大關鍵提出質疑,專家證人也曾指出這項重大疑點,但更五審未採納,也未說明,根本判決文中,完全未提!
辯方曾針對刑事局鑑定之照片四張,引用專家證人高資敏的證詞,指出「精斑血跡普通都會互相排斥,不可能像這樣融合在一起」,並指出「石台平法醫持同樣證明」。然而原審既未採納,也未說明理由。
專家證人高資敏在更四審筆錄中,也曾明確證稱:「這顯然是塗抹的痕跡」,並針對辯方問題:「如何判斷這是塗抹的痕跡,而非自然流的?」
高資敏回答:「血液與精液很少混合,是個別流,這都是一樣的痕跡,濃度都一樣,但血在10分鐘內就會凝固,如果血液與精液如此均勻,我沒有看過,即使畫圖顏料也會乾,故這個塗抹是一起的……顯然是同時間塗抹的。」但原審對上訴人與辯護人之重大質疑,既未採納,也未說明理由,
另外,針對「精液跟血斑,有沒有可能會均勻融合?」的問題,石台平也曾清楚證稱:「這兩種液體隨著時間變化,是呈現剛好相反的結果。血液原來是液體,隨著時間變化會凝固,凝成血塊;但精液原來是呈現凝膠狀,比較稠黏的東西,隨著時間變化會變成水。」
石台平指出:「兩者形成的方向是剛好相反的,也就是隨著時間變化,一者變水,另一者則變成血塊,也因此這兩個東西是根本不會相融的,因為他們兩者朝著反方向運動,不會相融。」
但證據照片顯示是兩者相融,可以證明是遭人工塗抹,但更五審對辯方所提重大疑點,根本未提,也沒未說明。
案發前後菲傭兩條內褲均沾有血跡,是否遭到人工塗抹?
檢方所提示A女兩件內褲,所穿時間相隔多久?事關是否人工塗抹?為此案重要關鍵證據;馮滬祥強調,若是兩件僅差數分鐘內,可能兩條均會沾血跡(因凝血時間通常為10分鐘),但若相隔兩個多小時,則在第二條內褲上不應再有血跡,否則即可清楚的證明係人工塗抹。如今兩件均有沾血跡,足認人工塗抹而成!
更五審法官認為,A女清洗外陰部後,「旋將新內褲換上,其時間本可在數分,甚至數10秒內完成。」同時又推測稱:「惟查,A女所穿兩條內褲,其穿著時間均緊接近甫遭被告性侵之時間點,並無被告所稱相隔6小時之情形。」
但馮滬祥辯方指出,A女的朋友Soledad作證時稱,她是在當天晚上約七時左右見到A女,原先內褲上有凝血,所以建議A女回去換新的內褲,因此兩者之間相隔至少兩個多小時(下午4點45到7點多),倘若Soledad所說並非真實,A女是到醫院後(晚上10點多),人工塗抹所造成的刮傷凝血,自然兩條約隔6個小時。
然而無論如何,均非原審逕用成見推測之「數分」、「甚至數十秒」、「均緊接近甫遭性侵之時間點」。
精子已死亡,怎能自行游至A女陰道深處的爭辯
從檢方與判決有罪的更五審,均以A女陰道內驗得馮為證據,並稱因黃文助醫生(馬偕醫院醫生)在陰道深處與子宮頸採得,所以做此判斷。然辯方指出,忽略黃文助同時也稱,可能碰到陰道近處。
再則,A女在遠距詢問時承認,是用馮與妻子完事後的保險套內精液,塗抹於陰部,即使精子已死亡多時,仍可驗出。專家證人指出,會順著陰道分泌物「擴散進去」,所以在A女陰道或深處,仍可驗得上訴人之,並不代表性侵,也不代表必定有性行為之證據。
辯方提出,「只要A女取得被告精液,將精液塗抹於陰道,即可於陰道深處驗出上訴人」,在更四審曾請石台平與專家證人許俊傑出庭證明,回答院方所提出質疑:「已死亡精子怎能自行游至A女陰道深處?」
辯方回答,縱然精子已死,仍可驗出被告,正如很多燒焦遺體,甚至千年木乃伊雖然精子已死,仍可驗出。
許俊傑曾指出:「人體精子若已死亡,可以驗出,例如柯林頓總統的案件,領帶上的精子已經死亡好幾年,還是可以測到。」
他也指出,精子若已死亡多時,A女將精液抹於陰道,其精子不會游,但陰道內有黏液,所以會擴散進去。而A女將精液抹於陰道,能否從陰道深處及子宮頸部,檢驗出?「則要看她如何抹,就可知是否可以抹到陰道深處,大約是10公分、手指大約10公分,所以可以抹到深處。」
法官也曾問過:「精子可經由陰道內分泌物擴散至內部,有無文獻上的根據?」許俊傑回答:「這是物理上的知識,濃度較多的在液體中會擴散,因為與蛋白質都是水溶性的。」法官再問:「精子已經死亡,擴散會往上?」證人答:「會,但比較慢。且她人是在走動,並非固定不動。」
因此辯方認為,「精子會自行『游』至A女之陰道及子宮頸部」之文字敘述中,「游」應係「流動」之誤,不能因而認定被告確有性侵行為。」但更五審對於上列專家證人說明,以及馮之澄清答辯,既未採納,又未說明理由,僅重抄之前有罪判決內容,仍重複同樣問題。
A女當時隔著外褲與內褲退到牆角的姿勢,12分鐘內遭性侵合理?
菲傭A女最早指稱,馮「用強押著我的方式對我侵害。但是我一直蹲著、躲他、退到牆角,他就很用力把我的雙腿張開,就對我性侵」。
辯方認為,根據人體生理結構的科學論證,女性「蹲著」、「退到牆角」的姿勢,雙方性器官根本無法接觸,男性性器官根本無法碰到其陰道口,如何可能「以其性器侵入陰道內而為性交得逞」?顯見A女供詞顯有可疑。
石台平作證時也說:「我認為這個姿勢不會受到性侵害,除非打破這樣防衛的姿勢,因為以這種蜷曲在牆角的姿勢,不可能發生任何性侵害,例如把被害人擺平,才有可能為性侵害。」
另外辯方指出,A女陳述她當時仍穿著內、外褲,被告如何「很用力把其腿張開」,就能「強行以其性器侵入A女陰道內而性交得逞」?隔著外褲與內褲,如何性侵得逞?均明顯並不可能。
經調查局鑑定,兩條內褲纖維並無任何外力施裂與導致斷裂或折損
石台平認為這是本案最重要的物證,證明並無任何外力強暴,否則必有掙扎導致纖維斷裂。但更五審對辯方質疑,竟迴避正面回答,僅稱A女「並未提及其與被告有相互拉其內褲之情形」,甚至逕稱「故其當時所穿著之內褲,被告在未受阻擾、而未施強暴方式褪下內褲,致內褲纖維均無斷裂之情形,係亦屬正常。」
但這又和A女供稱:「用強押著我的方式對我侵害。但是我一直蹲著、躲他、退到牆角,他就很用力把我的雙腿張開,就對我性侵」的過程相違背。
令辯方不解的是,更五審對此重大疑點,並無任何證據,僅稱A女「在未受阻擾、為施強暴方式褪下內褲」,至於上訴人到底用何種方式,可以讓A女自動褪下內褲?更五審對此重大關鍵,並未提出任何證據,完全未予說明,明確有違證據法則,以及用推測擬制判決之違誤。
尤其,更五審既然已經承認A女「未受阻擾」、「未施強暴」,卻又在判決中認定馮「妨害性自主」判刑,兩者明顯矛盾,亦有違法。
李昌鈺博士曾針對本案指出:「假如有暴力的話,我們通常會看到褲子上會有一點損傷,有的時候褲子會被拉破,或者絲帶會斷掉,尤其縫的那些線,拉的話斷線的。」
石台平證詞也指出:「處女膜的部份是女性最隱私的部位,所以這個地方有裂傷,你可以想像她周圍的部份,包括她的肢體、衣服等,應該都已經被突破。」
「因為正常來講,一個女性應該會拚命防衛這個地方,所以這是一件矛盾的事;她的外圍衣服沒有損傷,接著四肢肢體,也就是大腿內側沒有損傷,然後跑到最裡面的地方發現處女膜有一個裂痕,我想在我的實務經驗中,不會發生這種事。意思就是說如果,處女膜有裂傷,她應該遍體鱗傷,所以我認為她傷口的來源有問題。」
石台平證詞還指出:「A女曾供述在遭被告性侵時,其極力抵抗,故自不可能是A女自行脫掉內褲。因此,並無法以A女未提及被告有強烈拉扯其內褲,即認A女之內褲係在正常情形脫下。」
「且A女至馬偕醫院就診時,尚對醫師陳述其當時有『試圖脫逃』之情形,換言之,依A女說法,曾有極力抵抗及試圖脫逃行為,按照常理,A女內褲之纖維應有斷裂情形。」
辦方指出,扣案A女之兩條內褲,其中一條為情趣型,薄而容易破裂,稍經拉扯,容易有纖維斷裂情形,且過去前審曾將兩條內褲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認定A女當時所穿著之內褲,經以放大鏡及光纖顯微鏡檢視結果,均未發現明顯外力強烈施與導致纖維斷裂之情形。
石台平作證時指出:「衣服是一個人最外圍的東西,可以解釋作第一道防線,也是最外圍一個對身體的保護,所以如果有任何傷害,衣服是第一個受害,而內褲完全沒有纖維斷裂的情況,表示沒有外力去拉扯,這表示她(A女)的性侵害陳述,包括陰道有裂傷、處女膜有裂傷等,是非常顯著的矛盾。」
但更五審對石台平證稱「非常顯著的矛盾」並未採信,亦未針對其證詞說明不採之理由,卻模糊焦點,稱石法醫並非婦產科醫生(按:著名的楊日松法醫,也不是婦產科醫生),明顯未針對物證本身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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