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現魄力 北市府強制拆除海砂屋

北投大度路3段193號至203號建築物,都發局於2019年9月會同三大公會強制鑑定,判認已達建築法第81條「傾頹或朽壞有危害公共安全應予拆除」的要件,於今(5)日上午執行強制拆除。

文:李藝|圖:編輯部

投大度路3段193號至203號建築物,之前經台北市政府於2015年3月公告列管為「須拆除重建」海砂屋,但住戶多年來整合不易,遲未拆持。都發局於2019年9月會同三大公會強制鑑定,判認已達建築法第81條「傾頹或朽壞有危害公共安全應予拆除」的要件,經通知屋主限期今年元月底前自行拆除未果,於今(5)日上午執行強制拆除,並在現場召開記者會。

該棟危險海砂屋70年使用執照,地上4層地下1層,鋼筋混擬造,共計24戶。前於2015年3月經台北市建築師公會、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為「須拆除重建」海砂屋,市政府公告列管,並通知屋主限期停止使用及自行拆除。在公告列管期間,也曾多次發生無預警天花板崩塌事件,居住安全堪憂。

都發局長黃景茂表示,考量海砂屋的結構狀態,會隨時間經過而每況愈下,故指示建管處自2019年9月起,針對全市列管「須拆除重建」逾3年尚未自行拆除的海砂屋,會同建築師、土木及結構技師三大公會進行現勘評估,凡有潛在結構危險者,即主動強制鑑定,若經鑑定已達「傾頹或朽壞而有危害公共安全應予拆除」要件者,即行強制拆除,以維公共安全。

黃景茂表示,依法令規定,經公告「須拆除重建」的海砂屋,申請拆除重建得享有30%容積獎勵,並補助拆除費用每戶20萬元。但應於公告日起2年內停止使用,3年內自行拆除,並自公告後6年起,每年拆減容積獎勵5%。

都發局為積極輔導該類建築物能及早拆除重建,已於2018年11月16日完成「台北市氯離子混擬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的修法,放寬海砂屋重建涉及停車空間及建物高度檢討標準,也於2018年12月28日修訂「台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規定,免除重建基地可不受畸零地限制,並允於2022年12月24日前,依建築法規定申請建造執照,或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申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者,仍可享有30%容積獎勵。

黃景茂記者會說明,為輔導海砂屋屋主必須能儘早整合更新,並加速行政效率,已率全國之先,將全市19處「須拆除重建」的海砂屋,依法迅行劃定為更新地區,讓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僅須整合至1/2以上的都更同意門檻,即可申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核報,並透過行政協助縮短海砂屋都更改建時程。另外,也積極協助海砂屋住戶拆遷安置,包括提供中繼住宅協助安置、社會住宅優先先安置,或協助媒合包租代管,及租金補貼等方案,以維持住戶在安置期間能享有基本的生活品質。

建管處長張明森補充,為明確規範海砂屋必須立即拆除的判定標準,都發局已訂定「台北市高氯離子混擬土建築物優先強制拆除原則」,供作執行強制拆除的準據。經市府強制拆除的海砂屋,建管處仍保留建物謄本、測量成果圖、使用執照圖說等文件,後續辦理都市更新時,得依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第3項規定證明產權狀態核計同意比率,不會損及原有屋主的權益。

張明森說到,被判定為海砂屋的建築物,雖然可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申請重建,但該條例第6條第4項明定「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者,不得同時適用其他法令規定的建築容積獎勵項目」,故不能額外申請海砂屋30%的容積獎勵。但若循「都市更新條例」申請重建者,除了享有都更條例的容積獎勵外,還可外加海砂屋30%的容積獎勵,對申請人相對有利。另外,經強制拆除海砂屋,其拆除費用仍應由原建物所有權人負擔,故建管處後續將與屋主申請每戶20萬拆除費用補助時,從中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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