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作人:張淯 社長|文:陳曉玫|圖:編輯部|責任編輯:林玟玟|核稿編輯:石雨鑫
憲法第十五條開宗明義表示保障人民之財產權,使財產所有人得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以確保人民所賴以維繫個人生存及自由發展其人格之生活資源。但是現在卻因司法人員對法條的不熟悉,致使人民權益受損,這絕非社會國家之福。
當然我們不能否認的是隨著時代的演進,相關法規會不斷更新,但,執法人員更應與時俱進,持續精進,以期符合國家人民的期待,更會減少造成判決誤判的情形發生。
時序拉到今年1月9日,宜蘭地院民事執行處帶著大批人馬,大動作的來到宜蘭三星的欣芮國際度假酒店,要對其建物進行查封,理由是債權人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要對債務人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求償債務,因此聲請強制執行。
一波三折
原本看起來是非常平常的法律案件,卻因為背後物件的移轉,而有了不同的結果。原來該建物在民國95年時,起造人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因為金融海嘯、爆發雷曼兄弟等事件,原融資銀行南非標準銀行抽銀根,天外天不得不停工,建商麗明營造因為收不到工程款,於是興起假扣押信託給兆豐銀行的開發案的土地及建物之念頭。
宜蘭地院的司法事務官因為不熟悉信託法,在接到假扣押,就配合建商麗明營造辦理假扣押,然而根據信託契約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該地號和查封建物都信託給兆豐銀行且起造人已變更為兆豐銀行,依信託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因此最後本案在歷經宜蘭地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的審理後被駁回。
本該塵埃落定的案件,在兆豐銀行的信託關係消滅後,建商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又向士林地院聲請查封該建物企圖求償,然而在信託關係消滅前,受益人已變更為貝門公司。
貝門公司依信託法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受益人。二、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因此該建物為貝門公司所有,已與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無涉,因此聲請駁回。
捲土重來
2020年初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再度依據民國95年(2006年)宜蘭縣政府所發的建照,向宜蘭地方法院聲請查封現在屬於貝門公司的建物,更對在場人員說有任何問題可以向法院提出異議或相關訴訟。
試問,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現在卻因為執法人員對法條的不熟悉,造成謬誤的一再發生,甲欠的錢要查封或扣押乙的,合理嗎?
即便對於法條不理解,也應該翻閱過去的案例,更不該視最高法院的判決為無物,司法人員的素質實有在提升的必要,不論以精進或是上課的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