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燦涉貪案再審 高院發回重裁

圖/鄭文燦臉書
圖/鄭文燦臉書

獨家報導 記者江志勝/綜合報導

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涉嫌貪污,獲新台幣500萬元交保。高等法院於8日撤銷原裁定並發回更裁。桃園地方法院今日上午重開羈押庭,最終裁定鄭文燦具保1200萬元,並限制住居、出境及出海。檢察官對此當庭抗告。

鄭文燦於今日上午10時2分,在律師陪同下抵達桃園地方法院。面對記者提問是否收受500萬元賄賂,鄭文燦未作任何回應,隨即步入法院。

根據桃園地方檢察署的調查,鄭文燦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涉及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洩密罪及洗錢防制法等罪嫌。檢察官於6日向桃園地方法院聲請羈押,桃園地院裁定無羈押必要,准以500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且禁止與同案被告及相關人接觸。桃園地檢署對此裁定不服,提起抗告。

台灣高等法院於8日表示,桃園地院未能詳細說明如何排除鄭文燦不串證的可能性,原裁定理由不足,因此撤銷該裁定,發回桃園地院重新裁定。

桃園地方法院於8日晚間收到高院裁定及相關卷證後,立即分案確定承辦法官。經法官閱卷後,決定於今日上午10時重開羈押庭。下午,法院裁定鄭文燦需具保1200萬元,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檢察官隨即提出抗告。

此案件引發社會高度關注,鄭文燦作為前桃園市長及前海基會董事長,其涉及的貪污指控牽動著政壇與民眾的視線。法院在高等法院的指示下,重新審理此案,並對鄭文燦提出更高額的保釋金及嚴格的限制措施,以確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及案件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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