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選舉日《澎湖時報》刊登賴峰偉競選廣告,澎湖縣選舉委員會選監小組日前開會決議,裁罰澎湖時報50萬元、賴峰偉免罰,並移交委員會審議;前日召開的委員會決議擇期再審,將裁罰權移交給新主任委員上任後決議。
11月24日選舉日當天,有民眾檢舉《澎湖時報》在第6版,刊登時為縣長候選人賴峰偉競選廣告,違反選罷法第56條第2款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日從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之嫌。
澎湖時報坦承競選廣告係編輯作業疏失未予撤去,與候選人賴峰偉無關,自承應負違反公職選罷法相關責任。因此澎湖縣選舉委員會選監小組開會決議,應裁罰澎湖時報50萬元,賴峰偉部分免罰,送交委員會決議。
日前委員會開會,由於新舊政權交替,未來新主任委員產生後,再行決定裁罰方式及金額,以尊重新主任委員權責,因此決議擇期再審;但通常選委會主任委員都由縣長兼任,只有遇到縣長選舉時才由副縣長代理,賴峰偉上任後若兼任選委會主任委員,如何處理此廣告裁罰案?引發外界矚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