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羅生門?民團告發副總統候選人

圖/記者李振麟
圖/記者李振麟

獨家報導 李振麟/綜合報導

台灣納稅人權益維護協進會、藍天行動聯盟、中華泛藍聯盟以及司法改革黨等單位,今(2)日上午同步在台北、台中、高雄三地的地檢署前召開記者會,各參與團體、個人於刑事書狀告署名,告發副總統候選人《國籍門》問題,共同委任律師張靜為告發代理人,同步於上午10時整,正式按鈴申告民主進步黨副總統候選人蕭美琴偽造文書、詐欺,及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李進勇以及內政部部長林右昌涉嫌貪瀆圖利。

民間團體簽署的刑事告發狀內容,主要有六大理由:

  1. 被告蕭美琴出生日本,母親美國人,蕭美琴出生取得美國籍,沒有因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蓋依其於2004年出版自傳《一個人也可以》所自承:「以『美國公民』身分擔任總統府顧問,因此成為立法院資詢焦點。」
  2. 依國籍法第2條規定,中華民國國籍只有兩種,一係出生取得,二係歸化取得。茲被告蕭美琴出生並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則其於出生30餘年後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就必屬歸化取得無疑。
  3. 單就被告蕭美琴歸化中華民國籍者,足說明副總統候選人資格不符。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具有外國國籍者,不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4. 按被告李進勇中選會主任委員,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公務員,對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聯名申請登記,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1 條第3項,中選會本應以「表件」不合規定,即蕭美琴之中華民國國籍為歸化取得為由,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5. 被告林右昌為內政部部長,亦為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規定公務員,身負國籍事務主管機關(國籍法未明定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但依國籍法第3條第2項、第3項、第6條第6項、第8條、第12條、第14條、第17條、第19條第1項、第3項、第5項、第22 條規定內政部負責「定之」、「許可」,在中華民國國民之歸化與否有所爭議。
  6. 復按中選會印製散發總統副總統選舉公報及中選會准予總統、副總統聯名登記之內部公文與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公告,刑法第10條第3項所規定之公文書,被告蕭美琴係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卻以出生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之不實事項。

此次民間團體,以及個人聯合告發行動,主要是期盼有一個公正、公平與公開的選舉。今日的告發案件,仍有再待司法單位後續審理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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