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法修正 開放視訊方式召開會議

圖/取自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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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報導【記者孫偉倫/台北報導】

立法院在日前三讀通過「人民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正式確認以視訊會議作成決議內容的法律效力。

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法主要是將人民團體得以視訊方式召開理、監事會議或會員大會的作法法制化,以因應團體會務所需;同時增訂人民團體名稱限制,避免民眾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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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說明,在疫情期間即已公告人民團體因應會務所需,得以視訊方式辦理理、監事會議或會員大會。這次修法考量現今國內科技進步、網路基礎建設完整,透過視訊會議方式開會已可達到相互討論共聞、共識、共決的會議效果,與民眾親自出席參與無異,因此,增訂除選舉、罷免理、監事法規規定應以集會方式辦理外,其餘會議開放可在章程規定採視訊方式辦理。

不過,內政部也特別提醒,人民團體在採用新的會議形式時,也要注意出席簽到、表決紀錄的確認與留存,以佐證會議及決議的效力。

內政部另表示,這次修法也增訂人民團體的名稱不可與政府機關、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及營利團體類似的規定,以避免造成民眾混淆或誤信;同時也明定由主管機關訂定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的法律授權依據。

內政部強調,這次人民團體法各條文的修正,都以保障民眾之權益為目標並兼顧法律保留的精神,未來仍將持續配合社會的進步,隨時檢討人民團體法相關法令規定,以落實憲法保障之人民結社自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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