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惠容、蘇麗瓊共同指出,依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都言明國家應負起積極消除性別歧視及促進兩性實質平等義務。我國是《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遵約國,依該公約第2條,各國應採取一切措施,包括制定或修正法律,以消除對女性造成歧視的習俗、慣例及法律。復依該公約第5條規定,國家負有義務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並制止基於法律、宗教或習俗而生的任何男女不平等偏見、習俗。
特別是聯合國CEDAW委員會所提出的第21號及28號一般性建議,言明締約國應堅決制止法律、宗教、私法或習俗所申明的任何男女不平等,締約國應保護婦女免受私人行為的歧視,並應採取步驟,直接消除某一性別低於或高於另一性別的偏見。
紀惠容指出,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將原先台灣的民事習慣直接賦予法律上之強制力,並對女性作出不利之差別待遇,女性即使有共同承擔祭祀事實,也無法享有派下權,而這種差別待遇無論是社會傳統事實,還是法律強制所造成,國家應負起消除這種歧視女性與不合理的現狀。
紀惠容並指出,歷任大法官勇於破除傳統父權窠臼,透過釋字第365號、410號、452號認為民法親權行使、夫妻財產制、夫妻住所等規定違反憲法保障婦女地位平等,進而促成民法修正,都是去除傳統父權思想,促進男女平權的一大進步。反觀釋字第728號,覺察到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法律效果,會造成性別不平等的現實,卻以「非出於恣意」包裝並合理化現實存在的性別歧視與不合理。
因此,人權會建議,國家負有義務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並制止基於法律、宗教或習俗而生的任何男女不平等偏見、習俗,期許在大家的共同合作及努力下,台灣朝性別平等之路更靠近。(照片由人權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