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假釋18次全駁回 張錫銘爭權益「依法行政、公平對待」

(台南新聞)【記者陳聖璋/台南報導】犯下殺人、擄人勒贖等案的張鍚銘遭判處無期徒刑定讞,在監17年表現良好,申請假釋18次卻都被駁回,張錫銘認為假釋審查委員會審核標準不一,有差別對待,因此,他提行政訴訟,5日親自出庭陳述意見。

「我要求依法行政,要公平對待」張錫銘當庭表示,同案的受刑人都假釋出獄,連詹龍欄也都已假釋出獄,他要求一切依法行政,不要有差別對待。

張錫銘主張,他從2017年起,每4個月提報假釋,至今(111)年6月已提報18次,均未通過,10月將提報第19次;張錫銘指出,第14、15次假審會建議通過,卻遭矯正署駁回,第16次提報假釋,假審會沒通過。


▲張錫銘主動向南檢申請「修復式司法」,欲向被害人協商和解賠償,卻遭駁回。
(圖/記者陳聖璋翻攝)

「監所行為表現、基礎事實未變動之狀況下,竟會出現不同結果,因此,張錫銘認為,假審會審核、判斷標準不一」。

張錫銘表示,第18次假釋未通過的原因,包括過去犯行重大及未對被害者進行賠償,但他在監表現良好,且欲透過「修復式司法」向台南地檢署申請,協助聯繫被害人家屬,以處理和解賠償之協商,但檢方卻表示,需要由被害人家屬主動提出而予以拒絕。

張錫銘認為,他有規劃與被害人家屬和解,且假釋審查基準表中,係以在監表現為主,因此,他質疑矯正署在相關程序上「違法」。

矯正署指出,假審會只是假釋前階段的要件之一,在張錫銘第14、15次的提報中,假審會並未審酌未和解部分,矯正署駁回時有敘明,第16次時假審會才針對和解部分進行審酌,且不予通過,並非判斷標準不一,當時的被害人中也有員警,其實,張錫銘有其它方式可聯繫上被害人,「將和解責任推給行政機關,難認有悔改之意」。

矯正署表示,張錫銘犯下殺人、擄人勒贖、殺人未遂等罪,至少有1人死亡、12人遭擄、2名警員及1名被害人受傷,被判處2個無期徒刑,犯行比詹龍欄更嚴重,何況,詹龍欄服刑20年才核准假釋,認為程序並未違法。

張錫銘當庭陳述,入獄後受到明顯的差別對待,連技訓班都無法錄取,質問獄方是否敢將這些差別對待述明,張錫銘強調,「我要求一切依法行政,不要差別待遇」。

據悉,張鍚銘曾提到,入監服刑之後,自2015年起報名技訓班及報名監外作業遴選各20多次,均未獲得正取,他質疑,自己主動申請「被教化」,卻遭到不公平對待,也無從接受考核,「繼續摺紙袋,是他在監所內,唯一可以接受的矯正教化?」。

張錫銘表示,他在監17年沒有違規紀錄,還拿過數次獎勵,自2017年以來,陳報假釋18次皆未獲准,對比監獄內其他同刑度的人獲准假釋之情況,讓他深感疑惑。

張錫銘的妻子5日也到庭全程聆聽,張妻受訪時表示,她與孩子都能深深感受到丈夫真誠學習、上進的心,丈夫年輕時不懂事、犯了錯,他真心悔改,想早日回歸社會、回饋社會,她與孩子衷心希望社會大眾能給張錫銘一個自新的機會。

張妻委屈地說,並非張錫銘不想與被害人家屬和解,是無從得知被害人的去向,就算有心要聯絡對方,對方或許會怕,所以她們想透過相關單位或機關介入。

監所關注小組理事長陳惠敏表示,與被害人和解賠償是「修復式司法」能做的事,像張妻1人帶3個小孩,還要叫她去找出被害人談和解賠償,對張妻而言簡直是天方夜譚,這個問題在未來許多假釋案都會遇到,能否有妥適解決的方式來幫助當事人,值得政府及相關單位正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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