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表示,這些法案均涉及文官制度改革,而且具有迫切性及重要性,可分為五大類。包括:
一、「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草案部分,是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93條規定,為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建立全新退撫制度,並訂定相關配套措施事項規定。另配合修正「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教人員保險法」相關規定。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部分,是考量現職專技轉任人員的職涯發展,適度放寬其受調任職系的限制。另為因應未來政府機關置公職律師、公職建築師等職務的需求,增訂相關職務的法源依據,俾利政府機關引進民間具實際經驗之優秀專技人員進入公部門服務。
三、「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及任用條例」草案部分,是為了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使法律專業人員來源一元化,以提升法律專業知能,並將法律專業人員之資格取得及任用予以統合規範。
四、「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正草案部分,是為了因應少子女化趨勢,營造養育子女之友善職場環境,增訂在限制轉調期間之公務人員為親自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如符合一定要件,經原服務機關同意,得調任至子女實際居住地之機關,不受原轉調機關範圍之限制。
五、「典試法」修正草案部分,是為了提高法律規範強度,增加對違法舞弊人員的究責機制,增訂對國家考試違法舞弊人員加重刑度及考選部求償權規定。另修正「公務人員考試法」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相關規定,俾得以對相關人員予以撤銷原處分並重啟考試程序。
考試院說明指出,第一類有關112年初任公務人員退撫新制相關法案,已於第5會期經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通過,尚待黨團協商,未來在第6會期開議後,將積極協調立法院優先排案協商及審議,完成立法程序,以利政務的推展。另第二、三、四、五類共6案均已函送立法院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