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說明指出,有關應考資格、應試科目、試題題型、成績計算與錄取標準等事項,分別依照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規則及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等規定辦理,相關規定將載明於應考須知。各考試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將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另行公告。
另外,為因應今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服務法,考試院院會今(8)日通過「考試院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員辦公時數準則」及「考試院及所屬各機關(構)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以維護所屬公務員健康及聘僱人員給假權益。
考試院指出,依據新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第3項規定,為使考試院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員的辦公時數有所準據,以及維護所屬公務員健康,因此訂定「考試院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員辦公時數準則」,規定所屬公務員每日辦公時數、每週休息日數及延長辦公時數的上限規定,將自明年1月1日施行。
考試院說明,該準則規定所屬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上限,每日連同正常上班時數,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總計不得超過60小時;如為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等特殊情形時,延長辦公時數上限每日連同正常上班時數不得超過14小時,每月總計不得超過80小時。
考試院並說明指出,考選部辦理國家考試及保訓會辦理各項法定訓練業務時,因闈場工作業務特殊且具高度機敏性,入闈者於一定期間內必須限制外出;另訓練期間也有安排輔導員夜間執勤之必要。為使辦理是類業務人員的加班時數上限較具彈性,該準則亦將此類延長辦公時數另作例外規範,惟其工作時間仍依正常上班時間作息,非有必要不加班趕辦。
考試院另表示,過去聘僱人員給假,僅行政院訂有「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其他非行政院所屬之聘僱人員,均比照行政院規定辦理。6月22日修正公布的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4項規定非適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者給假的授權依據。
為使考試院所屬聘僱人員給假權益有所依循,因此參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考試院及所屬各機關(構)聘僱人員給假辦法」,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