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節出勤應先徵求勞工同意 否則最高可處100萬元罰鍰

(嘉義新聞)【記者 惲 朋 /嘉義報導】嘉義縣政府提醒事業單位,雇主如需要勞工在中秋假期等國定假日出勤工作,須先事前徵求勞工的同意,出勤當日若是勞工工作日,應加倍發給工資;若適逢勞工休息日,則應以休息日計給加班費,違反規定可處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嘉義縣勞工暨青年發展處表示,9月10日中秋節為國定假日,事業單位如係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中秋節為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假,補假日期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企業若欲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調整成3天中秋連假,經勞資雙方同意亦無不可,調整後9月9日為國定假日,9月10日則為休息日,9月11日為例假日。

勞青處說明,依勞基法第24條及第39條規定,休息日出勤依出勤時數分別加給1⅓(2小時內)或1⅔(2小時後)工資,國定假日工資則加倍發給。舉例來說,月薪36,000元的勞工,推算時薪為150元,若出勤8小時,則9月9日(五)出勤,性質為國定假日,工資應加給150元×8小時=1,200元;9月10日(六)出勤,性質為休息日,工資應加給150元×1⅓×2小時+150元×1⅔×6小時=1,900元;9月11日(日)則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出勤。

勞青處長陳奕翰強調,如勞資雙方協商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協商調移內容應明確且須經勞工同意,避免損及勞工權益或滋生不必要的爭議。勞雇雙方如有勞動法令之疑慮,可直接洽詢05–3620123轉8018、8023 嘉義縣政府勞青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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