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書長劉建忻表示,黃榮村院長就任後,為強化地方治理與施政品質,並因應用人實務需求,曾指示銓敘部洽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共組工作圈,研商適度寬列地方政府人員職等配置比率的做法。本次配置準則的修正,即為兩院合作研議的具體成果。
關於修正配置準則的必要性,劉建忻說明表示,過去縣(市)政府向來以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的科員、技士等,作為其業務之主要承辦人力;薦任第八職等的專員、技正等則屬於核稿性職務、或為科長之調節性職務。為避免排擠承辦人力,而有配置準則第8條第2項的規定,限制專員等職稱之員額配置不得高於科員等職稱員額之8.5%。但在107年縣(市)政府及所屬一級機關科長層級之主管職務列等調升後,專員等職稱已轉變為肩負重要專案之承辦人力,原規定與實務運作漸產生落差。
劉建忻進一步補充說明,由於直轄市政府多設有一、二級所屬機關,其陞遷管道較為暢通,致同為公務人員高等(特種)考試三級(等)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至縣(市)者於升遷發展上不利於分發至直轄市者。故歷來縣(市)政府多有反映直轄市政府對其人才產生磁吸效應,盼能增加專員等職稱的員額配置,以利其攬才與留才。
劉建忻表示,考試院基於前述理由修正配置準則,刪除上開第8條第2項之限制;另考量縣(市)政府總員額未能增加時,可能因委任官等之比率限制,導致其得以調整之員額有限,亦同時修正配置準則第5條附表三,將縣(市)政府適用之委任官等比率下限由30%下修為25%。兩項規定鬆綁後,縣(市)政府配置專員、技正的空間得以擴大,優化其攬才留才的條件。
院長黃榮村在院會中指出,基於縣(市)政府人力結構調整後之用人迫切需求,先鬆綁配置準則部分規範,有效協助縣(市)政府攬才留才,對於銓敘部的積極作為表示肯定,也感謝人事行政總處的協助。惟近年各機關對於部分職務之員額配置迭有修正意見,且部分機關之名稱或層級亦須待行政院組織改造之修法結果配合修正,因此,未來配置準則仍有通盤檢討之必要,應俟行政院組織改造完成後,再進行第二階段之通盤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