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化二度向彰化縣政府申請展延均遭駁回,彰化地方法院認定彰化縣政府兩次駁回展延均為違反行政處分,今判決縣政府應賠償台化4億7704萬多元。
(圖/資料照)
彰化縣政府在2016年停發固定汙染源操作許可證給台化公司,台化興訟控告縣政府造成生產線停工無法營運,依國家賠償法索賠11.4億元,彰化地方法院引用行政院環保署明確認定彰化縣政府兩次駁回展延均為違反行政處分。
台化彰化廠汽電共生設備設有M16、M17及M22共3座鍋爐,操作許可證在2016年9月28日到期,彰化縣環保局以燃燒不符標準為由,2度退回台化的展延申請並要求停工,台化2度提出訴願,環保署2度駁回行政處分,但工廠依舊無法開工,900多名員工失業,營利也受損失,2019年1月向彰化縣政府和前縣長魏明谷請求國賠11.4億元天價遭拒,因此再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台化二度向彰化縣政府申請展延均遭駁回,彰化地方法院認定彰化縣政府兩次駁回展延均為違反行政處分,今判決縣政府應賠償台化4億7704萬多元。
(圖/資料照)
當年環保局到台化彰化廠抽檢汽電共生機組生媒,檢測結果生煤樣品不符合環評書件所載生媒成分,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裁處30萬元,後續台化提訴願,環保署訴願委員會審議以M22汽電共生程序所使用生煤成分不符,縣府處分並無不當,駁回台化訴願,縣府已再開罰。
▲台化二度向彰化縣政府申請展延均遭駁回,彰化地方法院認定彰化縣政府兩次駁回展延均為違反行政處分,今判決縣政府應賠償台化4億7704萬多元。
(圖/資料照)
不過事後台化仍以彰化縣政府違法行政處分,使機具停機、被迫停工無法營運生產等,向彰化縣政府申請損害賠償,近日判決出爐,彰化地院依國家賠償法,盼縣府應賠藏營業利潤損失5522萬141元、被迫停工所生違約賠償及資產減損之損害4億2182萬6275元,共計4億7704萬6416萬元。
▲台化二度向彰化縣政府申請展延均遭駁回,彰化地方法院認定彰化縣政府兩次駁回展延均為違反行政處分,今判決縣政府應賠償台化4億7704萬多元。
(圖/資料照)
台化同時控告彰化縣環保局違法行政,彰化地院承審法官認認,審查、核發許可證的主管機關是彰化縣政府,彰化縣環境保護局為彰化縣政府轄下所屬機關,代表彰化縣政府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環保局的權利義務應歸屬彰化縣政府,台化向彰化縣環保局請求國家賠償,為無理由。此部分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