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任用法修法 增訂友善育幼條款排除轉調限制 兼顧家庭與職場

(台北新聞)【記者潘明賜/台北報導】為因應少子女化趨勢,營造養育子女之友善職場環境,考試院院會今(14)日通過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修正草案,增訂在限制轉調期間之公務人員為親自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如符合一定要件,經原服務機關同意,得調任至子女實際居住地之機關,不受原轉調機關範圍之限制,讓公務人員得以兼顧家庭與職場。該草案將於近日函請立法院審議。

考試院表示,公務人員考試法訂有限制轉調年限的規定,在高等考試各等級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為3年,在地方特考、身障特考及原民特考為6年,其用意在於強化用人機關的人事穩定,以利業務推動及服務效能。

但為配合政府正在推動的「建構安心懷孕友善生養環境」政策,以及考量考試及格人員於限制轉調期間內,「育幼」之急迫需求與必要性,在參酌各界意見後,修正任用法第22條,增訂第2項至第4項,規定上述考試的及格人員,其實際任職期間已達公務人員考試法所定限制轉調年限三分之一,因現職機關所在地與三足歲以下子女實際居住地未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親自養育該子女,而有需調任至子女居住地之機關者,不受應任職原轉調機關範圍之限制,且原服務機關就該指名商調應優先考量,並明訂該等人員於原限制轉調期間內再轉調之機關範圍。

考試院並說明指出,機關用人穩定性與其能否遂行業務息息相關,這次修法雖適度放寬轉調之限制,但宜由各機關就親子相隔距離等各種實際養育情形,優先考量公務人員親自養育幼兒之調任權益,逐案審酌是否同意過調,期能於打造友善生養環境政策目標之餘,也兼顧機關業務推動與服務品質之維繫及首長之用人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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