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槍擊案1死1重傷 凌晨裁定三嫌羈押禁見

(台南新聞)【記者陳彥霖/台南報導】台南歸仁區槍擊命案釀1死1重傷,今(11)日凌晨2點,台南地方法院裁定相關涉案人張嫌、江嫌及游嫌等,全部羈押禁見。

台南地方法院行政庭長林福來表示,張姓、江姓及游姓等三位被告均否認犯行,惟羈押聲請書所載犯罪事實業經多位證人證述明確,復有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南市警歸仁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通訊軟體對話譯文、現場及蒐證照片在卷可稽。

足認張姓、江姓及游姓等三位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衝鋒槍罪、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等罪嫌疑重大。

張姓被告於案發後旋即駕車逃逸,在台中遭警方拘提到案,江姓及游姓被告也在案發後旋即駕車逃逸,嗣為警拘提到案,三位被告均曾有未遵期到庭經通緝始到案之紀錄,有逃亡之事實,而具羈押之原因。另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而具羈押之原因。

而江姓及游姓被告已知悉張某與洪某發生口角,被告仍願意隨同前往案發現場,而槍枝係管制之違禁物,持有槍枝罪刑甚重,被告如非有共同犯罪之犯意聯絡,豈會前往現場開槍射擊,被告空言否認犯罪,殊無足採。

張姓、江姓及游姓等三位被告所為難認以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足以確保追訴、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再參酌被告本案犯行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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