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地檢署表示,林智勇於110年6月17日中午,駕駛所有之奧迪自用小客車,行經宜蘭縣宜蘭市大福路某處時,自撞路旁電線桿、水泥護欄,致車身嚴重毀損,因該車僅向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丙式車體損失險,自撞事故非理賠範圍,而林智勇擔任市民代表會主席之公務配車,向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包含任意汽車第三人責任險、汽車超額責任保險等,第三人車損部分最高理賠金額高達1,050萬元。林智勇為圖謀保險理賠140萬1,777元,遂萌生詐領保險金之犯意,於110年6月17日晚間6時8分許,先由林智勇駕駛奧迪自用小客車至宜蘭縣宜蘭市大福路1段265號對面,陳姓民眾則駕駛公務車搭載林智勇服務處之鄧姓民眾跟隨至該車後方,待林智勇以自用車右側葉子板摩擦路邊電線桿,再往前以保險桿緊貼水泥護欄,製造先前自撞前之情狀後,隨即指使陳民駕駛公務車自後撞擊自家車後方保險桿,製造公務車追撞自家車之假象,再向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新生派出所報案。警員據報到場處理時,因陳民駕照已被吊銷,無法申請保險理賠,乃推由鄧民向警員謊稱其為公務車駕駛人,因為超車不慎而撞擊自家車。待陳民取得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即據以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嗣富邦產險公司發覺異常,經檢調追查後始悉上情。
檢察官審酌林智勇身為市民代表會主席,不思為民表率,竟利用職務上機會圖謀私利,使社會大眾對於公務員誠實廉潔性、公正性產生重大質疑,損害國家公務員廉潔端正形象,破壞保險制度之公益機能,嚴重損害政府公信力;犯後又意圖卸責、誤導案情,將責任推諉予陳民,致公義未能彰顯,增耗諸多司法資源,藐視司法心態明確,犯後態度不佳等情,請求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宣告褫奪公權7年,以懲效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