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新聞)【記者潘明賜/台北報導】考試院今(24)日舉行例行院會,銓敘部以「公教人員保險年金給付金額調整比率事宜」為題,就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1條第1項所定,公保險年金給付調整作專案報告。院長黃榮村裁示,請銓敘部妥慎研擬方案報院,會同行政院核定公告。
銓敘部在報告中說明指出,公保年金制度自公保法103年6月1日修正施行後實施,為確保年金給付得以因應物價變動及通貨膨脹等情形,於是設計公保年金給付金額調整機制。
當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5%時,即須啟動調整機制,於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公保準備金之財務盈虧3項法定因子後,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定年金給付之調整比率。
銓敘部指出,依主計總處111年發布之110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平均數,與公保年金制度實施後歷年,即103年度至109年度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計算累計成長率,其中103年度5.45%及104年度5.77%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已超過正5%。
銓敘部已啟動年金給付調整機制,近期將評估前述3項法定因子,提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後,併同委員意見擬具調整方案,報請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核定公告。
院長黃榮村最後提示,為落實公保年金提供基本經濟安全保障意旨,請銓敘部於評估各項法定因子後,妥慎研擬公保年金給付調整比率方案,報院會同行政院核定公告。(照片翻攝自考試院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