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犬列禁養動物3/1公告生效 已飼養者需申報

(台南新聞)【記者陳聖璋/台南報導】因近年來比特犬攻擊事件頻傳,行政院農委會日前將比特犬列為「指定禁止飼養或輸入之動物」之一,自今(111)年3月1日公告生效日起,一般民眾不得再繁殖比特犬,並須依規定於期限內辦妥寵物登記備查,方可繼續飼養。

台南市農業局局長李建裕指出,農委會新修正「指定禁止飼養或輸入之動物」,將美國比特鬥牛犬及美國史大佛夏牛頭犬兩種比特犬列入名單當中,自111年3月1日公告生效起,一般民眾不得再繁殖,已飼養之飼主則須於期限內辦妥寵物登記,始得繼續飼養。


▲比特犬外出應採取之防護措施。
(圖/台南市農業局提供)

李建裕呼籲,比特犬飼主應盡速於公告生效日前,至各寵物登記機構辦理寵物登記備查,若於112年3月1日前仍未辦理寵物登記者,即違反動物保護法第36條第3項規定,各縣市政府得依同法第26條規定,裁罰新台幣5至25萬元,並得依同法第32條第1項第5款規定沒入犬隻。

台南市動物防疫保護處處長吳名彬表示,法規上路第一年屬緩衝期,不及於111年3月1日前為比特犬辦理寵物登記之飼主,仍可於112年2月28日前,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惟須檢具該犬隻於公告生效前已飼養之證明文件(如預防注射證明等)及飼主身分證明文件方可辦理。

另需注意,比特犬亦為行政院農委會公告「具攻擊性寵物」之一,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時,應由成年人伴同,並以長度不超過1.5公尺之繩或鍊牽引及配戴口罩。

李建裕再次呼籲,比特犬是個性較為特別的犬種,但在妥善訓練並配合各項法規飼養下,比特犬也能成為家庭忠心的成員之一,因此,各位飼主應負起飼主責任,「終養不棄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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